
(吉隆坡7日讯)高庭下令拍卖由本地化妆品企业家“粉红女商人”拿督斯里维达旗下公司所拥有的数项产业,以追讨总额达1550万令吉的未偿还伊斯兰融资款项。
据《大都会日报》报道,法官诺莎丽达在批准马银行伊斯兰银行提出的申请后作出有关裁决,批准银行继续出售相关产业,因为银行已符合《国家土地法典》第256条文的规定。
在3月4日发布的判词中,诺莎丽达指出,银行已证明相关融资便利是提供给维达旗下公司Vida Beauty私人有限公司,并以霹雳州乌鲁近打的数个地段作为抵押担保。
她表示:“无可争议的是,该融资便利确实提供给被告,而起诉书中列明的产业也已依法作为该融资的抵押担保。”
法庭文件显示,马银行伊斯兰银行曾向Vida Beauty私人有限公司提供一项总额为488万6000令吉的Commodity Murabahah-i Term Financing融资,并以七个地段作为抵押担保。
由于该公司未能偿还这项融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连同累计利润及逾期费用在内的欠款总额已增至845万令吉。
在另一项相关但独立的融资安排中,该融资以乌鲁近打另一处产业作为抵押,欠款额也已超过700万令吉,因此银行另行提出起诉申请,要求法庭发出产业拍卖令。
然而,Vida Beauty私人有限公司反对该申请,并辩称银行是在法庭规则规定期限之外提交支持宣誓书,因此相关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不过,诺莎丽达驳回该论点,并指出逾期提交并不会使整个诉讼程序自动失效。
她说:“《2012年法庭规则》并未规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支持宣誓书,会自动导致整个诉讼程序无效。”
她也指出,被告仅以“未收到通知”为由作出否认,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推翻相关推定,因此不足以质疑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该公司同时也质疑银行提出的欠款金额,声称实际债务远低于所指的850万令吉。
不过,诺莎丽达裁定,对于债务金额的争议,并不能作为阻止银行执行抵押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她指出,该融资是基于买卖交易结构安排,而相关销售价格已在贷款要约书及融资协议中明确列明。
“民事法庭不能基于公平原则,重新改写双方已同意的合约,也不能将其与传统贷款作比较后,改变已约定的销售价格结构。”
此外,法庭也谕令被告向银行支付1万令吉堂费。此案中,银行由律师黄荣耀(译音)代表,而被告则由律师哈里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