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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民事案〡依斯密: 董事会执行指示 相信纳吉为国家公司最大利益

(吉隆坡6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称,SRC董事会当年执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因为董事会相信纳吉的指示、命令或建议,均是为了国家利益以及SRC的最大利益。

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纳吉的民事案今日续审。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指控纳吉涉及刑事失信、挪用公司资金、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将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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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旨在追回流入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公司资金。这笔款项与纳吉此前在SRC刑事案中涉及的金额相同。在该刑事案中,法庭裁定纳吉刑事失信、洗钱及滥权罪成。

61岁的依斯密接受SRC的代表律师李姗锤的盘问时指出,SRC作为特殊用途机构,其主要目的是执行政府有意开展的投资,这也是董事会执行股东决议的明确依据。

他表示,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文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的建议。

他指出,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通常会执行时任SRC唯一股东纳吉的指示,包括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及投资安排,原因是纳吉当时同时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及SRC荣誉顾问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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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意李姗锤所指,即当时纳吉处于最适合决定公司战略方向的位置。

他忆述,在SRC董事会的首次会议中,也明确记录,所有SRC相关事务应向纳吉汇报。

依斯密强调,只要董事会遵循股东指示,并且符合公司及国家的“最大利益”,这种做法本身并无不当。

李姗锤接着针对SRC在取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提供的总额40亿令吉贷款一事,进一步盘问依斯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是于2011年和2012年为SRC发放共40亿令吉贷款。

会议明确记录所有SRC事务汇报纳吉

依斯密供称,董事会对贷款放心,是基于有关贷款已获得政府担保,即纳吉当时作为首相兼财政部长,对政府担保贷款有监督权。

他同意,SRC在成立初期便获得如此庞大的贷款,并且附有政府担保,并非易事,但他表示,他实际上并不知道这些贷款安排在私底下是如何促成的。

他指出,SRC董事会成员无法自行决定公司的战略事务,只能依循股东的指示行事。

依斯密进一步供称,他没机会在会议上质询关于SRC贷款的事项。

他强调,SRC董事会在公司出现不当行为时并未失职,因为公司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

承审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查努丁择定3月16日续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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