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3日讯)已故云顶集团创办人丹斯里林梧桐女儿林秀琼遗嘱中逾16亿令吉资产纠纷案,高庭今日驳回林秀琼两位女儿曾昭栵和曾昭敏的申请,裁定拒绝删除负责起草林秀琼遗嘱的律师拿督刘姳助部分被指为传闻的口头及书面证据。
在此前的审讯中,刘姳助在证词中披露,原遗嘱中,曾昭栵与曾昭敏本可各获得1000万令吉现金,但林秀琼要求将金额改为曾昭栵获得90万令吉以及曾昭敏10万令吉。
曾昭栵与曾昭敏随后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刘姳助上述以及部分的证词,因无人能够核实有关证词的真实性。曾昭栵与曾昭敏的代表律师拿督希旦峇兰主张,刘姳助的上述证词本质上属于传闻证据,因无法盘问死者(林秀琼)以核实其真实性。
针对曾昭栵和曾昭敏提出的上述申请,承审法官马哈占末泰益今日在裁决中指出,此案属于完整审讯阶段,法庭不宜在审讯初期,仅基于概括性的理由,大幅删除证据内容。
她说,正确做法应是先允许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被提出;其次,在有需要时记下各造提出的反对;以及在综合所有证据的整体情况下,尤其是在完成交叉盘问后,才裁定有关证据的可采纳性及其分量。
“起诉人(曾昭栵和曾昭敏)仍然完全有权对第四答辩人(刘姳助)的证据提出质疑,包括其可信度、可靠性以及证明价值。
曾昭栵和曾昭敏在此诉讼中,将遗产管理人玛克蒙以及陈美仪(译音)、林秀琼的儿子曾昭淳以及刘姳助,分别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马哈占末泰益在裁决中指出,在此阶段就全面排除相关证据,将过早剥夺那些对本案核心问题至关重要的证据。
“同样重要的是,这项反对意见(要求删除刘姳助部分被指为传闻的口头及书面证据)是在审讯开始时提出的,并因此导致庭审被中止,以便让各造就该申请提交书面陈词并让法庭就该申请作出定夺。”
她说,有鉴于此,法庭的时间以及各方的准备工作都被投入到处理这一事项上,而根据上述理由,本不应以这种方式打断庭审。
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60条文及关于传闻证据的相关原则,马哈占末泰益认为,大部分被质疑的证据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传闻证据。
她指出,因此,起诉人申请删除第四答辩人在附件186及479中的部分证词内容,有关申请被驳回。
她进一步说,在审讯过程中,针对特定答复或文件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仍可提出,法庭将会在具体情况下作出裁决。
“需强调的是,此裁决仅涉及证据的初步可采纳性问题。”
她表示,法庭拒绝排除该证据,并不等同于承认其真实性,也不代表对案件结果有任何裁定。
今日代表答辩人出庭的律师包括代表第一答辩人的里斯旺星;代表第二答辩人的王庆隆、王优健和努鲁哈娜妮;代表第三答辩人的叶楗伟和冯嘉儿,以及代表第四答辩人的希瓦奈德兰等等。
在诉状中,起诉人表示,不理解母亲林秀琼匆忙执行最后一份遗嘱的原因,尤其是在她身心状况恶化之后,已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起诉人声称,林秀琼和已故丈夫曾德发创办的Dikim基金会,获得林秀琼超过70%的遗产,后来才发现刘姳助在该基金会拥有利益关系。
起诉人指出,该基金会的真正用途仍不明且模糊。
起诉人称母亲遗嘱的执行存在欺诈成分,寻求法庭宣判该遗嘱无效,裁定4位兄弟姐妹为真正合法的受益人。
根据诉状,案件核心在于林秀琼遗嘱的有效性,起诉人称母亲生前因健康状况而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并表示,母亲患有第四期卵巢癌,在去世前不具备立遗嘱所需的法律及精神能力。
起诉人也声称,在2023年,他们发现母亲在2022年4月由刘姳助起草的遗嘱之前,另立有两份遗嘱,日期分别为2021年11月2日及2022年4月11日,而第三份遗嘱则于2022年4月28日签署。
起诉人指出,母亲在短时间内签署第三份遗嘱,这构成最后一份遗嘱在准备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疑的情况。
根据遗嘱内容,Dikim基金会获分配槟城丹绒武雅珍珠山产业,以及Suria Waras Development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权与产业。
林秀琼的儿子曾昭淳获分配安邦路房产、Mantap Awana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所有保险箱内物品,以及30%的遗产;相较之下,曾昭栵和曾昭敏只有90万令吉和10万令吉。
曾昭韵则获得1000万令吉以及安邦希流房产,其女儿Jasmine每月可领取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