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日讯)交通部长陆兆福表示,去年首11个月共有1261起涉及酒后和吸毒后驾驶的案件被定罪。
他说,根据联邦法院主簿署的数据,上述案件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45及45A条文下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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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酒后及吸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罪行,最低刑期已由3年增至10年,最高刑期也已由10年增至15年。
“对于第二次定罪,最低刑期已从10年增至15年,最高刑期则从15年增至20年。”
他是昨日在国会书面答复诚信党沙亚南国会议员阿兹里、伊党峇东埔国会议员莫哈末法瓦兹,以及行动党文冬区国会议员雪芙菈的相关提问时,如是指出。
他说,政府已通过《2020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的修订,加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有关酒后及吸毒后驾驶罪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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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交通部将持续与内政部及警方合作,加强全国范围内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酒驾及毒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