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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政府入禀联邦法院 厘清3石油法适用性

(古晋23日讯)砂总理署副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茜达表示,砂拉越政府今日入禀联邦法院,以寻求裁定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在砂拉越的宪法有效性及持续适用性。

她今日发文告指出,这些联邦法令对砂拉越在其大陆架海床范围内所拥有的天然资源(包括石油与天然气)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并被剥夺;有关范围是依据1954年砂拉越(边界修订)枢密院令(Sarawak (Alteration of Boundaries) Order in Council 1954 )及1958年砂拉越(边界定义)枢密院令(Sarawak (Definition of Boundaries) Order in Council 1958)所延伸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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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殖民政府赋权砂

莎丽花哈茜达解释,根据1963年建国契约(MA63)及其附属宪制文件,位于砂拉越边界内海床的石油资源主权权利,已于成立马来西亚时,由英国政府赋予砂拉越,而非联邦或联邦政府。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2(c)项赋予州立法议会立法权,以通过发出采矿租约、证书及勘探执照来规范上述石油权益的行使。”

莎丽花哈茜达指出,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原本仅适用于马来亚,但在1969年紧急状态颁布后,通过一项法令延伸适用于砂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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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该紧急状态已于2011年12月被国会两院撤销。因此,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截至2012年6月,这两项法令理应不再适用于砂拉越。

她表示,国油公司已于2026年1月10日提出申请,寻求准令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以挑战数项州法律的有效性,声称是为厘清这些规范国油在砂拉越石油作业、业务及其他活动的法律。有关申请定于2026年3月16日由联邦法院审理。砂拉越政府将反对该申请,因其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下联邦法院的专属原始司法管辖权范围。

“因此,砂拉越政府也被迫根据联邦宪法第4(3)及第128(1)条文,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上述联邦法令在适用于砂拉越方面的有效性。”

砂组国前已确立边界

莎丽花哈茜达说,上述联邦法令影响了砂拉越在参组马来西亚之前已确立的边界,以及砂拉越在其边界内离岸土地所发现石油资源的权益。为维护砂拉越及其人民的合法利益与权利,这些权利已载入联邦宪法、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及其附属宪制文件。

她指出,砂拉越向联邦法院寻求裁决,以厘清这些联邦法令在砂拉越持续适用及其效力,实属正当。同时必须指出,砂拉越寻求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有关裁决的权利,已载入联邦宪法第4(3)及(4)条文。

致力友好解决问题

莎丽花哈茜达认为,上述宪制课题的裁定,也将为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的监管框架提供明确性,尤其有助于上游与下游领域投资者。

“尽管已提出请愿,砂拉越政府仍致力于与联邦政府继续展开建设性讨论,以友好方式解决相关课题,从而加强国家团结、推动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更可持续运用,并使砂拉越能为马来西亚的繁荣与经济增长作出更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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