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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权人民自由集会 马穆律师协会:警无权禁止

(吉隆坡7日讯)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主席莫哈末希山指出,我国人民在联邦宪法拥有和平集会权利,因此警方无权禁止、阻止及妨碍和平集会进行。

莫哈末希山是在今日发文告说,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严正看待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发表‘不准许举办反非法宗教场所运动集会’的声明,因为只要集会是在和平下进行的,警方就无权阻止、禁止及妨碍和平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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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宪法10(1)(b)条文阐明,所有公民皆有权在和平与无武装的情况下举行集会的自由,这项权利只接受合法、合理且符合宪法的限制。”

他说,联邦法院之前也已经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中要求集会主办方须提呈集会通知的规定不符合宪法,集会地点周边商家的反对也不是禁止和平集会的有效理由。

“警方的职责并不是阻止和平集会,而是为和平集会提供便利、保护公众及集会者的安全,以及维持公共秩序。”

为此,他要求警方尊重联邦宪法,并表示任何声称‘不允许’集会的说法,都违反了联邦宪法及联邦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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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迪尔今早发文告说,原定今晚在崇光百货购物中心一带举行的“反对非法宗教场所运动”(GARAH)集会,因“可能危害公众安全”为由禁止该集会举行,民众受促勿参与集会。

集会召集人赞里在脸书转发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的文告,并强调集会照跑。(脸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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