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茲里:憲法沒提及‧大馬不曾列世俗國

(吉隆坡22日訊)馬來西亞不曾被宣佈為世俗國。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於週一在國會下議院回答芙蓉國會議員約翰費南迪的提問時,援引仄奧馬案件,表明馬來西亞不曾被宣佈為世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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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國家歷史,我國是以馬來蘇丹伊斯蘭政府為建國基礎,馬來統治者是各州屬的宗教之首。

此外,他說,聯邦憲法也完全沒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聯邦憲法(第一章)第3條文已清楚闡明,伊斯蘭教是官方宗教,並在其他條款下獲得保障。"“保障伊斯蘭教的條款,包括(第四章)第11條文闡明聯邦法律與州法律不允許向穆斯林傳播任何宗教教義或信仰;(第二章)第12條文闡明聯邦及州政府有權力成立或保持或協助成立伊斯蘭教機構。"納茲里指出,一些世俗國如印度、美國及土耳其,這些國家的憲法闡明她們是世俗國。

“世俗國沒有規定官方宗教,人民可以選擇本身信奉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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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世俗國沒官方宗教

可是,他聲明,在聯邦憲法裡,完全沒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納茲里說,在國家最高法院下判的案件,也闡明伊斯蘭教比其他宗教享有特殊地位。

他舉例,在麗娜喬案件,時任國家首席法官敦阿末法魯斯引用仄奧馬的案件回應檢察司,指伊斯蘭教不僅是一項教條及儀式,而是一個完整的生活方式,包括人類所有的活動、個人或公眾、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道德或司法。

至於在仄奧馬個案,納茲里說,政府意識到最高法院在這案件中不曾宣判我國為世俗國,而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62條文,即我國是引用世俗法。

“雖然如此,聯邦憲法第162條文下所用的字眼,在獨立日之前已修改為現行法律(existing law),而非世俗法。"他說,根據仄奧馬案件,法令條文及解釋,也清楚顯示馬來西亞不曾被宣判為世俗國。

林吉祥:國父曾指是世俗國

對約翰費南迪在附加提問時,指第一任、第二任及第三任首相說過馬來西亞是世俗國,並採用英國普通法體系的言論,納茲里聲稱他無法就約翰費南迪的說法作出查證。

“即使能夠回答,我只能根據印象,而不是事實。"“不過,就如我之前所說,仄奧馬的案件已很清楚,馬來西亞不曾宣佈為世俗國,這是根據事實的言論,不是謊言。"同時,民主行動黨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要求納茲里,就第一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曾說過我國是世俗國,為何如今卻宣稱不是世俗國的原因,作出解釋。

他說,根據科博德委員會(Cobbold Commission)報告,以及草擬聯邦憲法的李特憲制委員會(Reid Commission)報告,都闡明馬來西亞是世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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