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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决报税不存疏忽 税收局须退还国油1567万

(布城29日讯)上诉庭今日宣判,内陆税收局须在6个月内,退还总额1567万2000令吉的多缴税款给国油。

该笔款项是国油在2010的海外办事处开销,当时被税收局列为不可扣税项目,导致该公司被征收额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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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P.拉温德兰、拿督黄建强(译音)及拿督纳扎林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在批准国油提出的上诉后,作出上述裁决。

案件争议点在于国油在苏丹及越南办事处的营运开销。此前,高庭及所得税特别委员会皆裁定,有关开销不符合《1967年石油(所得税)法令》第15(1)条文下的扣税资格。

黄建强在宣读判词时指出,高庭与委员会在裁定国油无权扣除上述办事处开销时,已犯下法律错误。

属马来西亚境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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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国油已在规定期限内呈报2010年税务并缴清所有应付税款,因此法庭不认同税收局指国油报税时,存在疏忽的说法。

他说,即便假设该公司存在疏忽,高庭与委员会未考量该疏忽是否直接导致税收损失,这本身就是法律上的误判,更何况有关开销确实由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外支出。

无权向国油发补税通知书

基于上述法律错误,上诉庭裁定,税收局受限于法令第39(1)条文,无权向国油发出补税通知书(Form JA),因此撤销该通知书。

法官谕令税收局须在今日起的6个月内,分别退还1139万2044令吉及428万0556令吉予国油。

国油代表律师为S.萨拉瓦南及努阿米拉;税收局则由高级税收律师阿诗丽娜及税收律师尼阿米拉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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