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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性侵轮奸未成年少女 3男不认罪

(怡保16日讯)3名男子被控性侵一名未成年少女,其中2名男子被控轮奸和肢体性侵,另一名男子则被控在少女被轮奸的同时犯下肢体性侵,3名被告都不认罪,获准以介于8000令吉至1万2000令吉、一名本地担保人及附加条件保外候审。

3名被告必须遵守附加条件,即禁止骚扰涉案者和证人,以及每个月前往警局报到。案件定于3月2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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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是依斯玛(22岁)、莫哈末纳兹兰(23岁)和菲道斯(22岁)。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面对2项轮奸罪。第一被告也面对另2项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下的肢体性侵控状,至于第二和第三被告则各别面对1项肢体性侵控状。

依据第一和第二被告的第一罪状,2人被控于2026年1月7日晚上9时在华都牙也一间租赁民宅的房间里,轮奸一名16岁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5B(轮奸)条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在刑事法典375B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以及不超过30年。

2人也被控于2026年1月7日晚上9时30分,在相同地点对同一名女子作出轮奸行为,因而触犯相同法令条文。

另外,第一被告依斯玛也被控于1月7日晚上9时至10时,在上述相同地点对同一名未成年女子作出口交行为,因而触犯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b)(肢体侵害)条文,可在同一法令下受罚。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被罚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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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另一条控状是被控于1月9日午夜12时至清晨2时,在停放在华都牙也区的一辆轿车,对同一名少女作出口交行为,因此触犯肢体侵害条文。

第二被告纳兹兰也单独面对一项控状,即被控于1月9日晚上9时至10时,在停放在华都牙也区的另一辆轿车,对同一名女子作出口交行为,触犯肢体侵害条文。

第三被告菲道斯面对的控状是,于1月7日晚上9时至晚上10时,在华都牙也一间民宅房间对同一名女子作出口交行为,触犯肢体侵害条文。

3名被告对所有控状都不认罪;副检察司诺阿法涵琳要求法庭以每条控状2万令吉保释,并需要每个月前往警局报到,以及不能骚扰涉案的未成年女子。

诺阿法涵琳向法庭指出,被告与涉案少女住在华都牙也,而涉案少女已于昨天出院,报案者是少女的母亲。

代表依斯玛的律师阿里菲表示,被告在工厂工作,月薪1800令吉,未婚,需要承担父母开支,而父亲有糖尿病,希望法庭酌情将保释金定于4000令吉。

代表纳兹兰的法律援助律师陈康仁则表示,被告23岁,是外送员,月薪2000令吉,需要承担正在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母亲愿意成为担保人。

代表菲道斯的律师巴迪星表示,菲道斯目前在父亲的公司任职,收入中等,未婚,承诺在案件进行审讯期间给予充分的配合,希望法庭将保释金降低至8000令吉。

法官珍莎美拉允准依斯玛针对4项控状以总额1万2000令吉保释,纳兹兰面对3项控状,同样以1万2000令吉保释,而菲道斯1项控状以8000令吉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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