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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属工业法庭管辖 劳工局无权指示支付欠薪

(布城6日讯)上诉庭裁定,当雇员已就不当解雇向工业法庭提出申索时,劳工局总监或其代表无权指示雇主支付拖欠薪金,因相关争议已属工业法庭的专属管辖范围。

禁劳工局总监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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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已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的拿督仄鲁兹马,以及两名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和拿汀巴杜卡伊芙若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1955年雇佣法令第69A条文明确禁止劳工局总监介入任何已在工业法庭审理中的争议。

上诉庭是在驳回两名货运航空公司前高管针对被拖欠合共26万4000令吉薪金所提出的上诉后,作出上述裁决。

这起案件可追溯至2023年8月,劳工局官员诺阿希达在班吉劳工局作出裁定,指示M Jets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其首席财务官菲力浦支付12万令吉,作为对方于同年2月、3月及4月的其中12天的工作报酬;同时,她也谕令该公司向其董事经理古纳塞卡支付14万4000令吉,作为相同期的薪资。

菲力浦和古纳塞卡皆为该公司的创办合伙人,他们于同年2月25日在接受大马反贪汙委员会就公司被指管理及营运涉嫌不当行为而展开调查的期间遭到停职,并于3月17日接获解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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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高庭撤销劳工局裁决 上诉

其后,高庭批准该公司所提出的上诉,撤销劳工局(诺阿希达)的裁决,菲力浦和古纳塞卡不服高庭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负责撰写判词的上诉庭法官伊芙若指出,两名上诉人早已根据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文向工业法庭提出陈情,以挑战其解雇是否合法。

她说,工业关系法令赋予工业法庭广泛的补救权力,包括裁定追溯薪金、不当解雇的赔偿,以及审视与停职相关的事项。

法官:劳工局裁定 影响工业法庭判断

“鉴此,劳工局就拖欠薪金所作出的裁定,将直接影响工业法庭对多项关键问题的判断,包括加薪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失当行为、解雇是否具备正当理由,以及追溯薪金的计算。”

伊芙若指出,限制劳工局的管辖权具有重要的立法目的,即避免重复诉讼,并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以维持争议解决程序的一致性与终局性。

她补充,上诉庭也同意,高庭法官本不应就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实质争议作出裁断,因相关事项应由工业法庭处理。

“不过,高庭法官最终裁定劳工局作出错误决定的结论,是无可指摘的,在我们看来,该结论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并获既有判例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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