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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男学生罪成 宗教教师监8年鞭6下

(吉隆坡5日讯)一名40岁的印尼籍宗教学校教师针对两项猥亵男学生的罪名承认有罪,而在此间地庭被判处8年监禁及6下鞭笞。
地庭法官塔斯宁阿布巴卡分别就两项控状,各判被告坤布4年监禁及3下鞭笞,同时谕令刑期分开执行,并从去年12月25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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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也下令被告在服刑期间接受心理辅导,并在完成监禁刑罚后,接受为期两年的警方监督。
法庭也指示受害者接受心理辅导,并交由社会福利局(JKM)看顾,直至确信该儿童适当复原。
被告被控在2024年4月及去年11月下午3时,在吉隆坡旺沙玛珠一所宗教小学的教师休息室及课室内,猥亵当时年仅11岁的男学生。
被告因而违反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令第14(a)条文及同一法令第16(1)条文;根据第14(a)条文,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而第16(1)条文规定,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及至少两下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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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副检察司西蒂佩尔维娜要求法庭判处相应刑罚,并指被告的行为可能对儿童受害者造成长期心理影响。
控方也请求法庭下令,将受害者置于社会福利局的监督与照顾之下。
被告并没有聘请律师,他在要求轻判时,给予的理由是需负担家庭生计及抚养四名儿子,同时已对所犯的错失感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