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日讯)高庭指出,证据显示,华裔牧师许景城被绑架事件是以协调且有组织的方式实施的,涉案人士的特点更符合受过训练的人员,而非临时起意的犯罪团伙。
证据也显示,案发时,多辆车包围了许景城的车,摩托车队负责控制交通流动,而蒙面人士迅速将许景城带走,随后整个车队立即离开现场,整个事件持续约一分钟。
整个事件仅持续一分钟
许景城在2017年2月13日宣告失踪,闭路电视画面显示,他是被人强行掳上车。其妻子刘秀玉于2020年入禀法庭提出诉讼,将政府和12造,包括警方、总警长及数名高级警官列为答辩人。
在11月5日,高庭法官拿督徐天裕裁决,政府及警方在许景城失踪案中,必须为疏忽、渎职、违反法定职责及侵犯基本自由起法律责任,并需从许景城被绑架当天算起,每日向其家属支付1万令吉,直至得知其下落。
他也谕令答辩人向许景城的太太刘秀玉支付400万令吉的普通及严重损害赔偿金,答辩人也须支付25万令吉堂费。
许景城2017年2月13日在八打灵再也SS4B/10路开车时被绑架。
精准程度显示全面策划
徐天裕在完整判词中指出,许景城被绑架的行动,精准程度显示出事前策划、后勤能力以及对行动流程的熟悉。
他说,尽管各答辩人强调尚未正式确认任何作案者,但法庭不能忽略一辆金色的丰田 Vios在案发时出现,其后来被揭发与第12答辩人(警方)的特别行动组人员有关。
他指出,许景城于2017年2月13日被强行带走,此次绑架是由一群人协调执行的行动,具有一定组织程度,其特征显示出类似国家行动能力的作案模式。
“闭路电视画面的证据显示,这是一次警方行动,因为在绑架过程中采取了保障公众安全的措施,包括随行的摩托车以及金色丰田Vios车内的男子出来阻止公众接近绑架现场。”
徐天裕指出,他发现有关当局在绑架事件发生后的行为,包括隐瞒重要信息、误导调查以及阻挠独立调查。
他说,综合所有证据,已证明存在一项协调计划,旨在绑架许景城,并随后隐瞒他的下落。
“行动的特征、事后利用公共权力进行误导或压制调查的行为,以及人权委员会与特别工作组的调查结果之间的相互呼应,形成了可采信的间接证据链。
“答辩人未能提出合理解释来反驳这些推论。”
有关键线索调查却停滞
此外,徐天裕指出,尽管已有闭路电视画面、目击者证词以及可识别的车辆,但长时间内未见合法调查进展,这显示调查存在停滞不前的情况,与真正的调查态度不符。
“关键线索被明显忽视,表明当局可能不愿追查,或者调查人员与作案者有关联。”
他说,从整体来看,一连串的疏漏和疑似隐瞒行为表明,有关当局未尽到应有的调查责任。
徐天裕进一步指出,综合现有证据来看,这起绑架案可能涉及国家人员,无论他们是直接行动,还是在警务体系内有人知情或提供支持。
他说,答辩人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推论。
他也说,人权委员会与特别工作组的调查一致显示,这次行动可能由总警长指挥下的警方特别分队策划或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