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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隆总警长“无受害者”论 PPMM促宗教局严惩不道德行为

(沙亚南2日讯)马来西亚穆斯林律师协会(PPMM)敦促宗教当局,利用现有的其他伊斯兰刑事法律条款,继续对涉嫌参与不道德活动的案件进行提控。

该协会主席希沙姆表示,当局不能在展开大规模行动后,仅给予“劝告”便将他们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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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这种做法释放了一个软弱的信号,让人误以为我国的伊斯兰教法这只“没牙的老虎”,无法惩治道德败坏者。

他强调,当局实际上可根据《1997年伊斯兰刑事罪行法(联邦直辖区)》的相关条文提出指控,包括第29条(公共场所不雅行为)、第35条(组织或教唆进行不道德行为)以及第43条(教唆)。

“PPMM 严正看待媒体关于吉隆坡某场所涉嫌同性恋活动遭到突击,却未对任何涉案者提出刑事指控的报道。”

《阳光日报》报导,希沙姆是在今日发表声明,并指出:“以‘法律限制’或‘举证困难’为由(释放嫌犯),是有损国家法治尊严的,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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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沙姆也说,警方声称执法机构“束手无策”是不准确的。因为在第559号法令第25条文下,针对鸡奸(Liwat)的法律条文是非常明确的。

他承认,要定罪伊斯兰刑事罪行,举证门槛确实很高(如必须目击性行为发生或有供词),但突击时“未发现性行为”不应成为直接无罪释放的理由。

“涉及同性关系的伊斯兰教法罪行,如鸡奸,通常被定义为违反教律或自然规律的行为,并不像传统肢体犯罪那样需要一个‘受害者’。”

“吉隆坡总警长称因‘无受害者’而无法继续案件,这引发了对我国刑法理解的重要质疑。”

希沙姆指出,警方的这一观点不仅与《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违反自然规律的性行为)的原则不符,更会误导公众对法律运作的认知。

“该条文的原则很清楚,身体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要素。法律从未规定必须有原告或受害者才能构成犯罪。只要行为发生,无论是否自愿,都已满足了犯罪行为(Actus Reus)的要件。”

他直言,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法律不足,而在于缺乏物证、录音或能明确显示行为的逮捕过程,导致证据不足以达到刑事定罪的标准。

“若仅仅因为搜证困难或突击未获足够证据,就对外宣称‘法律无效’或‘需要修法’,这是在混淆视听。基于概念混淆而去制定法律,只会为过度执法和滥用权力打开缺口。”

鉴于此,他敦促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局(JAWI)在起草控状时应更具创意和主动性,不要被狭隘的定义所困,从而让不道德行为者肆意蔑视法律。

“突击行动和搜证的标准作业程序(SOP)也必须改进,确保现场获取的证据足以在法庭上建立表面罪名成立(Prima Facie)的案件。政府机构应确保执法人员清楚理解法律原则。”

“当局无需惧怕自由派人权团体的压力。伊斯兰刑事法关乎联邦宪法中规定的穆斯林信仰与道德问题。”

他表示 PPMM 愿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专长,以协助当局未来更有效地处理此类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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