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2日讯)内陆税收局宣布,自11月27日起,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赋予国内机构、组织或基金会的税务优惠,其批准期限将统一设定为最长10年。
“这项批准所涵盖的税务优惠包括:给予相关机构的捐款可享有扣税,扣税额以个人或公司总收入的10%为上限;同时,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在批准有效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也将获全面豁免税务。”
Advertisement
当局今日发文告指出,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机构、组织或基金会税务的批准期限已做出调整。
文告说,凡批准期限将在12月31日届满的相关机构,税收局将发出新通知,以说明10年批准新机制的适用方式。
“若机构已在11月27日前获得新的批准或延期,其原定批准期限将维持不变,而新的10年机制仅会在现有批准期结束后才重新评估。”
文告指出,税收局将在批准期限内不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机构、组织或基金会遵守批准条件,并会考虑到所得税法令所规定的文件保存期限和时限。
ADVERTISEMENT
文告提醒,所有机构必须完全遵守现行指南中的批准条件。
“如有违例,批准资格可能被撤销,而相关机构的收入也可能根据法令附表6第13(1)(a)条文被征税。”
若民众有任何疑问,可联络Hasil联络中心(HCC)03-8911 1000,或通过HASiL Live Chat与官方反馈表格提出咨询。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