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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肢体 语言与网络伤害皆属霸凌 ” 首相署今呈反霸凌法案一读

(吉隆坡1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反霸凌法案一读,并首次对霸凌行为提供清晰及全面的法律定义,以保护未满18岁的儿童、在教育机构接受培训的各年龄层学生、在机构内遭拘留包括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的少年。

上述法案一读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提呈,并在本次会议提呈二读和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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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3(1)条文指出,只要以任何方式蓄意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或社会层面的损害,无论是反复发生或属一次性但严重的事件,即构成霸凌。

至于霸凌行为可表现为肢体攻击、言语侮辱或网络骚扰等。

法案第3(2)条文阐明:

(a)任何对受害者或其财物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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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使用侮辱、威胁或贬损受害者尊严的语言,而对受害者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c)任何有意令受害者被社会孤立、损害受害者名誉或为受害者制造敌意环境的行为;

(d) 任何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残障而使受害者感到羞辱或遭受歧视的行为;

(e) 任何在第(b)、(c)或(d)项所述,通过电子或数字通讯方式实施的行为。

此外,这项法案赋予各教育机构明确的自主权,包括在1996年教育法令、1966年人民信托局法令、2001年儿童法令及国防部属下的教育机构、以设立及维持委员会,负责霸凌案件的预防与管理。

法案规定,上述教育机构必须实施与霸凌案件预防及管理相关的政策、指南和程序;建立一个儿童可访问、易于使用的举报渠道,并对学生的举报信息做出保密。

此外,教育机构必须建立并提供咨询及心理社会支持服务,以用于管理和预防霸凌案件;另外,机构必须提供有关霸凌案件预防与管理的培训,并按照教育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案指出,教育机构须达到由相关部长规定的霸凌案件预防与管理合规标准。

另一方面,法案也设立反霸凌仲裁庭,仲裁庭具备审理和裁定所有霸凌投诉的管辖权,为受害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案规定,仲裁庭可在以下情况下受理霸凌投诉:

– 如果霸凌事件发生在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的监管和监督之下,而申诉人曾向相关委员会投诉,但委员会未采取行动或未妥善处理;或委员会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将投诉提交仲裁庭;

– 如果受害儿童是教育机构的学生,但事件发生在该机构监管范围之外;

– 如果受害儿童不属于任何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法案指出,仲裁庭受理的霸凌投诉仅限于法令生效后发生的事件,以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法律效力。

法案同时也保护受害儿童的身分,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报纸、杂志上刊登,或通过任何电子媒介发布可能导致儿童身分被识别的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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