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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高庭裁定须还款!陈金龙逾115亿 刘特佐姐姐逾335万

(吉隆坡25日讯)高庭裁定,一马公司(1MDB)及其子公司追讨资金被挪用一案中,在逃富商刘特佐生意伙伴陈金龙和姐姐刘美玲(译音)须还款给一马公司,分别是27亿9533万3000美元(约115亿8700万令吉)和80万9319美元(约335万令吉),以及相关利息和堂费。

高庭法官玛哈占今日在宣读判决时说,由于两人未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抗辩,在缺庭情况下,法庭依据2012年法院规则第35令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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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庭接纳起诉方提交的证据,有关证据显示资金转移通过多层次和多阶段结构被挪用,且当中许多关键交易与刘特佐的实体有关。

法官提到,证据显示,陈金龙作为Alsen Chance及Blackstone户头的受益持有人,接收来自1MDB的资金,总额达27亿9533万3000美元。

“他与刘特佐是关系密切的伙伴,并在资金分配和分层转移的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法官表示,证据进一步显示,刘美玲通过4笔交易从第三答辩方也就是其父亲刘福平那里接收80万9319美元,而这些交易属于无偿行为,缺乏商业合理性,且都是来自Good Star公司所挪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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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陈金龙和刘美玲所持有的款项在法律上构成起诉方的建设性信托,因此谕令两人必须交还其因欺诈起诉方而取得的所有秘密资金。

“起诉方有权追踪答辩方所收取的款项,并针对该笔款项所形成的资产主张衡平所有权,持有相关资产的一方须以信托形式代为保管,并将有关资产交还起诉方。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两人在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接收资金,相关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的要素。”

在利息方面,法官指出,判决金额须自相关日期起按5%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数清偿为止。

法官也谕令两人共同承担50万令吉的堂费,并以全额赔偿基础支付相关费用。

除了刘美玲和陈金龙,一马公司向刘特佐、其父亲刘福平、其母亲吴玉幼、其弟弟刘特陞提出37亿8000万美元的诉讼,指控相关人士涉及欺诈性隐瞒、欺诈性挪用资金及不当得利的行为。

一马公司的4家子公司分别为1MDB Energy Holdings、1MDB Energy、1MDB Energy (冷岳)以及Global Diversified Investment Co。

在这之前,一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2022年针对刘特佐、刘福平和刘特陞获得缺席判决,并在2024年针对吴玉幼获得同样的判决。

缺席判决意即,在答辩方没有回应起诉方诉状或缺庭抗辩的情况下,法庭可作出对一马公司有利的判决。

一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代表律师为希瓦库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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