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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冬加里露营地土崩〡雪农业发展机构拟与起诉入和解 高庭驳回 须审讯裁决 ​

(沙亚南19日讯)2022年峇冬加里露营地土崩惨剧造成31人不幸遇难,23名罹难者家属和幸存者起诉雪州政府及其他6造失职和疏忽一案中,雪州农业发展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法庭裁定3项法律问题,意在实质上解决该机构与起诉人之间的纠纷,但申请遭高庭驳回。

这也意味著,上述案件仍需通过审讯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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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罹难者家属和幸存者于2024年10月入禀法庭提出诉讼,并将营地业者BL Agro私人有限公司、大马植物园度假村私人有限公司、雪州工程局主任、Infrasel私人有限公司、乌鲁雪兰莪县议会、雪州农业发展机构以及雪州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七名答辩人。

起诉人指出,截至2019年3月7日,雪州农业发展机构是该露营地的注册和实益拥有人,但未能监督和监管露营地经营者及度假村业者进行土地清理工作。

这起营地土崩事件发生于2022年12月16日凌晨约2时,涉及91名露营者和营地员工,其中61人生还,其余31人丧命,包括13名儿童。

雪州农业发展机构入禀法庭提出的三项法律问题包括,作为露营地的前注册拥有人,该机构是否仍对现注册拥有人及其承租人的合法访客或受邀者负有法定责任,即便土崩发生时该机构已不再对土地拥有控制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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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若法庭认定该机构对事故负有责任,则需判断在其拥有土地期间,现土地所有人或其承租人及其他相关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从而使该机构免责。

“第三,若上述第二个问题答案为否,则需考虑在机构拥有土地期间,其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第6(1)条文规定的追诉期限。”

沙亚南高庭司法专员叶静玉(译音)在判决中指出,案件争议之一在于,雪州农业发展机构在放弃露营地所有权前,对土地开发活动到底知道多少、同意多少或参与多少。

她说,目前尚无法评估第一或第二答辩人在该土地上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灾难规模,因此无法界定土地所有人能在多大程度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对于法定诉讼时效,叶静玉指出,也需根据事实判断。

她说,疏忽行为作为诉讼理由,其要件之一是造成损害,而损害发生的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

“如果该机构主张自2018年以来,该山坡存在潜在损害,这一问题无法通过简易程序草率裁定,目前无法确定潜在损害何时发生,也无法判断其是否促成第一次滑坡或引发第二次滑坡,因此最适合在审讯中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定。”

她因此驳回雪州农业发展机构的上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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