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4日讯)大马歌手黄明志于10月24日被提控上庭,但当时案件尚未曝光。媒体今日翻查法庭文件后,揭开他面控的相关细节。
根据吸毒控状,黄明志于10月22日接受尿检后,被检测出体内含有4种毒品成分,包括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克他命及四氢大麻酚(T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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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2岁的黄明志上周五(24日)先后在吉隆坡2个推事庭面控,共面对1项拥毒罪及1项吸毒罪,并在两项控状下均不认罪。
● 拥毒控状
他首先在第一刑事推事庭面控拥毒罪,并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当庭否认犯罪。
控状指他于10月22日下午约4时30分,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内,持有5.12克疑似摇头丸的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根据第39A(1)条文面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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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以及鞭笞3至9下。
主控官法哈娜副检察司建议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惟辩护律师郑清丰(译音)要求降低保释金,最终推事批准以2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 吸毒控状
随后,他在第三刑事推事庭面对吸毒控状,并在通译员以国语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
控状指他于10月22日傍晚7时15分,在吉隆坡金马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的厕所内进行尿检时,被发现体内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克他命及THC的成分,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
若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并须接受2至3年的监督期。
根据法庭记录,黄明志上周五(24日)被控拥毒和吸毒后,获准共以4000令吉的保释金保外候审,而非警方早前向媒体发布资料所指的8000令吉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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