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挪用大道伊债券资金案 丹斯里及2人否认35罪

(吉隆坡8日讯)巴生河流域一项大道建设项目伊斯兰债券(Sukuk)资金挪用案,包括一名拥有“丹斯里”勋衔的大道公司董事在内的3名涉案人,今早被控共计35项罪名皆否认有罪,案件将定于11月3日过堂。
被告丹斯里阿布沙希(74岁)、妻子潘斯里诺阿兹丽娜(48岁),及拿督叶伟良(68岁)今早分别在隆市两地庭面控;阿布沙希因无法久站,只能坐在轮椅上聆听控状。
案件11月3日过堂
根据控状,身为马驹控股(Maju Holdings Sdn Bhd)董事的阿布沙希,被指于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联昌银行位于武吉东姑的分行,挪用公司达3亿1312万4612令吉零2仙,因此抵触4项刑事法典第409(失信)条文;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少于2年、不超过20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另外,阿布沙希亦被指在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透过相同银行将1亿1644万9536令吉12仙的非法所得,转移至5名个别人士及4间本地公司的银行户头;同时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13张支票将共计2280万2612令吉86仙的不法所得领出,因此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613法令)第4(1)(b)条文下的13项罪名,并可在同法令第4(1)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他可被判监禁最长15年,以及罚款不少于犯罪时的非法活动所得收益总数或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外,阿布沙希之妻诺阿兹丽娜,被指于2017年3月6日及11月27日,自阿布沙希名下同银行的户头内,获得6713万6588令吉43仙的非法所得,因此同样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613法令)第4(1)(b)条文。




分包商Golden Base创办人 叶伟良被控伪造文件
另名被告、身为马驹控股分包商 Golden Base 建筑公司创办人的叶伟良,则被指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用虚假文件申报涉及隆布第二大道(MEX II)工程的场地清理、临时工程、土方工程、土壤工程、排水工程及路面工程费用,总金额达3亿1448万6100令吉,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71(伪造文件)条文下的17项罪名,并可在同条文第465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负责审理阿布沙希案件的法官苏扎娜在考量后,将保释金订为150万令吉,需一名大马籍公民作为担保人,并将护照暂交由法庭保管,直至案件结束。
至于审理诺阿兹丽娜与叶伟良案件的法官罗斯里,则将诺阿兹丽娜的保释金定为50万令吉,而叶伟良保释金则为100万令吉;两人亦需由一名大马籍公民作为担保人,护照同样需交由法庭保管。
上述所有案件主控官皆为拿督阿曼阿克然副检察司;阿布沙希夫妇的代表律师为拿督郑宝德,叶伟良代表律师则为阿都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