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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屋主同意翻新门槛 城市翻新法案一读

(吉隆坡21日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城市翻新法案一读,明文规定设立屋主同意翻新门槛,保障业主与居民的权益,确保城市发展更具可持续性。

这项法案是由房地部长倪可敏提呈一读,并会在下週的会议提呈二读及寻求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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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19(1)条文规定,即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或州执行委员会实施的门槛为:

i) 对于楼龄30年或以下的建筑物,同意门槛须为80%;

ii) 对于楼龄超过30年的建筑物,同意门槛须为75%;

iii) 对于已被废弃的建筑物,同意门槛须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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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由持有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根据第17(c)条文认证不安全的筑物,同意门槛须为51%

法案第19(2)条文规定,建筑物的年限应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所签发入伙或竣工证书的日期起算,依照适用情况而定。

法案设定的条件之一,如果业主自愿向联邦执行委员会或州执行委员会申请实施城市翻新项目,则须获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至于联邦执行委员会是由房地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共有16人;这个委员会有权决定某开发商是否具备启动翻新项目的资格。

此外,部长也可以透过宪报颁布,将任何地区颁布为城市翻新区,以实施城市翻新的目的。

在该法案所设的规定下,一旦某地区被划定为城市翻新区,获批准的发展商须透过购买或依据1960年土地徵用法(486法令)进行强制徵用,以转让或取得位于该区内的任何有地契土地。

获批准的发展商必须在宣布日期起的24个月内启动城市翻新项目。

不过,发展商也可以按照规定,向联邦执行委员会或州执行委员会申请延长24个月的期限,而有关委员会可酌情视适当情况,批准延长期限。

另外,获得批准的发展商必须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以达到同意门槛。双方协商必须涉及地方当局,以及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或州执行委员会所委任的机构按规定进行。

.实施城市翻新项目执行期限?

答:为确保可行性和保障土地拥有者的权益,城市翻新项目必须在宣布之日起的24个月内启动。若未在期限内启动,24个月期限将会生效,除非已向州政府提交延期申请。

.在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延长期限?

答:可以。经过州政府批准后,期限可获延长,但不得超过24个月。

.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功能

答:向州执行委员会提供意见,监督和推动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权益,批准合格开发商,并执行相关职能。

.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答:由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各州1名州行政议员、房地部秘书长、城市与乡村规划局总监、联邦土地与矿务局总监或其代表、财政部秘书长或其代表、全国总警长或其代表、参与城市翻新项目的地方政府主席或市长、由部长从公务员中委任不超过3名成员、参与城市翻新项目州属的经济策划单位主任等。

.州执行委员会的功能

答:审查及推荐合格发展商的城市翻新项目建议,在徵得联邦执行委员会意见后批准城市翻新区,并定期监督州内项目进展。

.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答:由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州政府秘书、州城市与乡村规划局总监、州总警长、法律顾问、经济策划单位等,并可以委任不超过3名来自行政议会的人士担任成员。

黄基全(中)发表与公正党其他6名国会议员的联署声明,指出城市翻新法案可能导致大批社会住房租户被迫搬迁;左为罗诗雅、右为陈家兴。

7蓝眼议员:同意门槛过低 城市翻新法应推迟 

公正党7名国会议员发表联署声明,促不要在下周四仓促二读城市翻新法案,应展延至10月的国会会议,留足够修改空间,解决当前核心稳定,避免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公正党梳邦区国会议员黄基全代表发表联合声明时说,如果政府贸然推进城市翻新法案,这将造成严重的政治错误。

联署声明指出,城市翻新法案拟定的房龄超过30年的建筑物所需的同意门槛为75%,不仅低于香港与新加坡,甚至导致大批社会住房租户被迫搬迁。

“我们不反对更新,但前提是同意门槛必须要更加公平,尤其是涉及低成本房屋、中低价公共住房的项目,必须谨慎。“

黄基全指出,法案第19条款规定,若由联邦或州级原规划执行委员会提出城市翻新项目,30年房龄以下建筑只需80%业主同意,30年以上则仅需75%。

“这比例过低。香港房龄50年或以下的建筑,同意门槛是90%;新加坡房龄10年以上也需80%。马来西亚土地比这两地宽裕得多,却设下全球最低的75%,这是不可接受的。

“更合理的门槛应该是,房龄30年以上的建筑,门槛应设为85%;30年以下则应为90%,以保障业主,尤其是公共房屋群体的权益。”

须确保一换一替换原则

黄基全指出,梳邦选区的调查发现,低成本房屋单位的住户有73%是租户而非业主,绝大多数业主属于中产或高收入群体。

“这意味着,大部分业主其实不居住在单位内,他们会因重建而获利,必然支持项目。根据城市翻新法案的翻新过程,将很可能将城市中的弱势租户从市中心驱逐出去。”

他建议政府必须确保在翻新计划中实施“以一换一”的替换原则,并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户的居住权。

“我们建议政府与两个相关的国会特别龄选委员会展开对话,即基础设施、交通与通讯委员会和妇女、儿童与社区发展委员会。”

他补充说,若居民被强制纳入土地征用法程序,不同意的业主可能得到更低赔偿,相当于“惩罚”他们,非常不公平。

除了黄基全,联署公正党国会议员尚有安邦国会议员罗诗雅、旺沙马朱国会议员扎希尔哈山、礼让区国会议员赛依布拉欣、务边国会议员陈家兴、浮罗山背国会议员拿督莫哈末巴迪亚和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李健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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