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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改判 中国工人谋杀督工表罪成立

(布城24日讯)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改判一名被控於6年前在柔佛州森林城工人宿舍谋杀中国籍督工的中国籍前建筑工人表罪成立,並谕令后者需出庭自辩,同時把此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三司,週四早在聆审控方针对25歲被告祝家宏(译音)遭高庭宣判谋杀表罪不成立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一致宣判控方上诉得直,並谕令祝家宏需回到新山高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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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名法官是拿督诺琳和拿督哈雅杜。

祝家宏被控于2019年7月6日晚上大约11时30分,在柔佛州丹绒古邦森林城市的一间工人宿舍房间杀害中国籍督工赵昌祥(译音),因而触犯刑事法典302条文(谋杀)。

一旦罪成,被告将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以及鞭笞不少于12下。

诺琳週四宣判时指出,根据控方为此案的举证,三司认为控方已成功证明祝家宏谋杀死者的表罪成立,而且此案已有足够证据显示祝氏曾在案发现场单独与死者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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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时任高庭司法专员诺哈雅蒂于2023年11月28日不應只凭祝家宏可能是因遭死者用刀捅而自卫还手的说法,就否定祝氏存心致伤死者的論點,而有关伤势在正常情况下已足以令死者毙命的意图存在。

主控官吴少玮副检察司今早代表控方陈词时指出,根据第11名控方证人,即负责解剖死者遗体的法医祖百尔医生的证词,死者身上共有23处伤痕。

“死者身体分别有13处被刺伤、8处被割伤和3处擦伤的伤痕,而在13处被刺伤的伤痕中,有5处伤口是涉及胸部被捅。”

她指出,法医的证词显示赵昌祥的致命伤是胸口一处被捅伤深达17公分的伤口,刺穿心脏、心包、膈肌和腹部,导致死者身体严重内出血,最终毙命。

親睹被告持刀離開現場

證人曾力阻卻被用刀指著

主控官吴少玮指出,控方此前在高庭进行的审讯举证时,传召了5名与祝家宏同住一间宿舍房间的建筑工人出庭供证,当中有者证实曾在案发当年,看到祝家宏手持一把刀,离开案发现场。

她提及,身为第2名控方证人的陈宇(译音)供证时,清楚阐述他于2019年7月6日晚上,亲眼目睹祝家宏与赵昌祥曾动手扭打,并看见祝氏当时手持一把刀。

根据控方的书面陈词,陈宇在案发当年喊了祝家宏的名字后,就惊慌逃到宿舍房间外求救,回到房内后看到死者躺卧在地,流血不止,而祝家宏接着持刀离开案发现场。

第1和第5名控方证人,即卢学广和吕艾(译音)供证时,说明他们当年看到祝家宏在房间内,为被欠薪一事与死者谈判,并目睹祝氏持刀离开死者卧尸在地的现场。

此外,吴少玮指出,身为第4名控方证人的朱启凯(译音)则在供证时,说明他曾尝试阻止祝氏离开案发现场,但后者却用刀指向他。

她在回应法官诺琳的询问时说,上述控方证人证实他们曾目睹祝家宏在案发现场持刀,因此可证明是祝氏持刀蓄意捅伤死者,而有关伤势在正常情况下已足以令死者丧命。

因此,她要求三司援引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改判祝氏谋杀表罪成立。

主控官:僅憑曾遭死者捅傷說法

祝家宏的辩护律师拿督郑宝德陈词时则说,其当事人当年没持刀进入工人宿舍,而且在被逮捕时,第一时间指是因被死者捅而自卫还手,因此这已否定了祝氏是存心致伤死者的意图存在,且因此導致后者蒙受在正常情况下可毙命的伤势。

高庭当初以死者在案发当年,可能与祝家宏争执时的行为具攻击性,因此祝氏可能是自卫杀人为由,而裁定他谋杀表罪不成立,但控方主张高庭在此事上过早下定论,因此判决有误。

主控官吴少玮陈词时指出,高庭不能单凭祝氏曾向逮捕他的警员,即第10名控方证人纳沙鲁丁曹长声称自己是因被死者捅伤,而自卫还手的说法,就在控方完成举证后,以此为依据而宣判祝家宏无罪释放。

她解释,这是因为那仅属祝家宏被捕时向警员陈述的说法,高庭在他还未出庭自辩,就单凭这点裁定他是自卫杀人的判决是为时过早。

她指出,虽然时任高庭司法专员诺哈雅蒂在书面判词中,提及可能是因死者的行为具攻击性,而导致祝氏自卫还手,但第1至第5名控方证人都没提及是死者挑起争执或行为具攻击性。

“他们最多曾形容他(死者)是脾气暴躁和漠不关心的人。”

祝家宏的辩护律师拿督郑宝德陈词时则说,其当事人当年没持刀进入工人宿舍,而且在被逮捕时,第一时间指是因被死者捅而自卫还手,因此这已否定了祝氏是存心致伤死者的意图存在,且因此導致后者蒙受在正常情况下可毙命的伤势。

死者家属委任的代表律师刘慧婷,周四以旁听律师身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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