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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守政府秘书指示 总检署:公仆禁集会
(吉隆坡23日讯)总检察署指出,公务员需遵守政府首席秘书发出的指示,禁止参加任何集会。
总检察署今日发文告说,任何不遵守2012年公务员(委任、升迁与服务终止)条例、1993 年公务员(行为及纪律)条例、公务员准则、通令、通函及其他官方指令的公务员,可在1993 年公务员(行为及纪律)条例下被采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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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联邦宪法第10(1)(a)及10(1)(b)条款赋予每位公民发言、和平集会及无武装集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
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山苏阿兹里本月20日提醒公务员,不要参与26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任何形式集会,因为这些集会有违国家原则的“忠于君主及国家”。
此外,总检察署说,2012年公务员(委任、升迁与服务终止)条例第20(3)条文阐明,公务员必须遵守所签署的承诺函。
“承诺函指出,每名公务员有责任在其服务期间,遵守政府不时发出的所有规章,包括1993 年公务员条例(行为及纪律)、 公务员准则、通令、通函、条例及其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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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说,根据2012年公务员(委任、升迁与服务终止)条例及1993 年公务员条例(行为及纪律),公务员需始终忠诚于国家元首、国家及政府,不得做出可能损害或玷污公务员声誉的行为,也不得发表任何可能使政府蒙羞或抹黑政府形象的公开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