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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逾20万 公司董事控11失信罪

(吉隆坡11日讯)一名49岁的食品生产公司董事被指涉嫌挪用公司逾20万令吉,而在地庭被控11项刑事失信罪,惟他否认有罪;案件定于8月15日再次过堂。

据控状所指,被告李保忠(译音)涉嫌在2020年7月18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于蕉赖马鲁里的公司营业处,挪用公司资金达21万1326令吉18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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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09条文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两年及最高20年,另可施以鞭刑及罚款。

副检察司莱哈娜及瓦法再纳声称,被告所涉罪行属不可保释罪,因此检方不建议任何保释。不过,辩护律师沙仁则为被告求情,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且没潜逃风险。

他表示,本案已调查近两年,被告期间多次自愿到警局录供,也在本地经营生意,全家人都住在这里。

法庭最终批准以总额2万4000令吉保释金,附加条件包括上交护照及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一次,让被告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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