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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和平集会法9(5)条文违宪 没申请集会不能被定罪

(布城1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即不得以未提前5天通知警方为由,把和平集会组织者定罪。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定,有关法令第9(5)条对基本自由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超出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所允许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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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该条文属于“禁止措施”,而非对集会自由施加的“合理限制”,因而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

这项裁决源于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总秘书阿米尔哈迪所提起的宪法诉讼。2022年8月14日,他在吉隆坡十合广场外发起一场约200人参加的集会,要求追究濒海战斗舰(LCS)计划失败的相关部长责任。

据报道,由于未提前5天向警方发出通知,阿米尔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第9(1)条,并面临第9(5)条文下的刑事惩罚,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令吉。

其后,阿米尔入禀法庭挑战第9(5)条文的合宪性。吉隆坡高庭接纳申请后,把宪法问题呈请联邦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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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姑麦润在宣读判词时强调,尽管国会有权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制定合理法律限制,但任何干预都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而第9(5)条文显然超出有关原则。

她指示把阿米尔所面对的刑事案件发还高庭处理,并依据联邦法院的裁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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