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5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撤销高庭宣判前土团党青年团团长赛沙迪的所有罪名,包括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钱罪名,并无罪获释。
同时,赛沙迪的担保金及护照也会归还于他。
归还担保金及护照
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代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庭针对上诉人赛沙迪指示从土团党银行账户“提取”资金,以及作为“花销”的事项作出了釐清,确认“提取”及“开销”两者不能作为同样意思。
“上诉庭也接纳了上诉方律师的论据,即相关资金的‘开销’没有一分钱用作个人用途,而是作为土团党青年团的活动开销。”
她说,控方对于申请人指示提款的证据,也过于依赖第13名证人(时任土团党副财政拉菲克)宣称“申请人在2015年家裡财务失窃后,要求‘全提取’(clearkan)土团党账户的资金。”
不过,相关证人的证词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针对其中关键部分一直重復表示已不记得。
另外,诺琳表示,针对案件的资金来源部分,上诉庭发现高庭过于依赖查案官的证词,而其中部分证据属于传闻证据。
她指出,其中第13证人拉菲克有承认,资金来源的筹款晚宴是由土团党青年团的莫哈末韩沙及努鲁依达雅所负责,他本身没有涉及。
“上诉庭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控方理应传召莫哈末韩沙及努鲁希达雅,但是控方并没有这样做。”
她说,这导致关于在反洗黑钱罪名下的非法收益指控没法维持。
“高庭法官虽然没有说第13证人拉菲克是可信证人,但是认为他的证词一致,但是上诉庭对这点并不认同,因为我们发现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上诉庭也认为,高庭明显没有从所有角度去审视全面证据,以致上诉人缺失辩驳的机会,对此我们认为这存在误导判决,这可作为上诉方在案件的得分。”
另外,上诉庭认同,上诉方律师提出汇入土团党青年团账户的筹款晚宴所得款项是来自赛沙迪呼吁支持者捐款支持其麻坡区国会议席竞选活动所得,款项归属权可以视为赛沙迪所有,因此他挪用资金的指控并不成立。
她指出,第13证人拉菲克的角色仅限于提供如何接收捐款并根据上诉人指示将其转账的协助,他并非能完整讲述有关12万令吉资金流动的控方关键证人。
第13证人在其证词中承认筹款活动是由主持莫哈末韩沙,并通过筹款晚宴筹得资金。既然第13证人并未参与筹款活动,唯一能够就相关问题作证的人应是莫哈末韩沙。
莫哈末韩沙和另一位证人努鲁希达雅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们与这笔公众捐款的来源直接相关,控方未在审讯阶段传召他们作证,使本案出现证据缺口,并触发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所规定的推定条款。
“控方严重依赖PW13的证词,然而我们发现PW13在证词中前后矛盾。在交叉盘问时,他试图以本来指的是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资金,而非那12万令吉为由作出解释。我们必须谨记,上诉庭在检视原审裁决时应审慎对待证人的可信度,因原审法官具有直接观察证人举止的优势。”
儘管如此,即便依据庭审记录,我们仍发现第13证人的证词存在大量矛盾,因此其证词不应被接纳为可靠证据,相反上诉人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3及62条所录取的证词指出,他为竞选活动花费了至少17万令吉。
第28证人案件调查官在交叉盘问中确认了这一说法。该17万令吉开销超出了其马来亚银行账户中所持有的资金,即原先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转来的12万令吉。其中9万令吉在竞选期开始前转账,馀下3万令吉则在竞选期间(2018年4月21日)转账。
“上诉人并未将手上所持17万令吉存入银行再取出,而是直接用于竞选活动。他始终坚信这笔钱来源于筹款活动。换言之,原本土团党青年团账户中的12万令吉已由上诉人手上的17万现金替代,并于竞选期间完全用尽。”
因此,最终转入土团党青年团账户的10万令吉可视为上诉人个人财产。控方必须排除并证明该笔款项并不属于上诉人。然而第28证人在问询中坦言,并未对此展开调查,理由是该笔12万令吉在竞选结束后并未再流动。
“我们认为,这一调查疏忽构成严重问题,控方无法证实这笔钱不是上诉人的。”
再者,控方无法确认这笔钱存入的是土团党青年团账户,而非土团党账户。第28证人承认两账户性质并不相同。第11证人和第13证人的证词亦证实捐款被用于政治筹款用途,第13证人在交叉盘问中也同意此说法。
“第13证人的证词存在重大矛盾,其在主审、交叉盘问及重审中证词反覆,显示其证词难以被信赖。辩方推测,第13证人可能因受反贪会压力而配合控方指控。”
另外,上诉庭认为,土团党青年团决定冠病疫情期间拨款帮助人民的事项,并无明确金额,上诉人赛沙迪亦无指示拉菲克提取100万令吉的实际数额,而该实际数额并非由上诉人所定。
“然而原审法官未评估相关证词是否可信,仅加以複述而未作裁定,这是明显错误。”
她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2A(1)条,法庭必须考量全部证据,并就案件是否达致“合理疑点之外”的证明标准作出裁决,而原审法官未能履行此职责。
上诉庭:上诉人蒙受司法不公
“在这些关键证据未获考量之下,原审裁决显失公正,构成法律上的‘误导’。故此,我们一致认定控方未能证明该笔12万令吉资金属他人所有,未能构成刑事法典第403条(滥用资金)下之罪行,亦未能成立任何有关洗钱的附带指控。”
“审判过程中高庭法官未依法考虑所有可採证据,致上诉人蒙受司法不公,上诉庭宣判撤销上诉人的所有指控,并无罪释放。”

高庭裁决7年监禁鞭刑2下罚款1千万
赛沙迪现为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主席及麻坡区国会议员,32岁的他在2023年11月9日被高庭裁决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钱案罪成,需判处7年监禁、鞭刑2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
他以18项上诉理据,向上诉庭申请推翻高庭的判决。
另外2名承审上诉庭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阿兹曼阿都拉。赛沙迪的辩护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拿督郑宝德;而主控官为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及法拉依兹林。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时任土青团副财政拉菲克,共谋挪用受託管理该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一旦罪成科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青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的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钱罪,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著信託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玲花园洗钱,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赛沙迪无罪裁决不受舆论影响 上诉庭法官强调独立判决
前土团党青年团团长赛沙迪案承审上诉庭法官之一的拿督阿末再迪强调,宣判赛沙迪在涉及120万令吉贪污案中无罪释放的裁决,完全不受媒体报道或外界舆论影响。
他今日庭上澄清,是在独立和专业的基础上作出这项裁决,赛沙迪因此得以获释。
这番言论是针对控方早前在审讯时提出,法庭不应受公众观感影响一事作出回应。

阿末再迪强调,法庭的判决从不基于任何来自法庭外的意见。
“我认为控方的言论有些‘顽皮’且不必要。这种说法可能导致对法庭裁决过程产生诽谤性的臆测。
“法庭从未偏离审讯本身,所有裁决都完全依据上诉记录作出,我们绝不会考虑任何来自法庭之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