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0日訊)吉隆坡高庭今日批准前首相納吉的申請,裁定他在面對3項洗錢罪的第二SRC案中“獲釋但不表示無罪”(DNAA)。
此案自提控至今已6年。在2023年7月31日,纳吉递交陈情书给总检察署,以撤销此案的控状。总检察署在6月11日驳回纳吉递交的陈情书,拒绝撤销此案的控状。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基于控方需要时间取得所有的相关证物文件,也须要备妥证人的书面证词,因此,出于公正的考量,他建议高庭宣判纳吉获释不等于无罪。
针对沙菲宜提出的获释不等于无罪申请,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于今日作出裁决。
慕尼安迪在裁决中指出,此案自2019年起仍在法庭系统中等待处理,而如今已是2025年,仍未开庭审理,法庭的程序已被滥用
备妥文件可重新提控纳吉
他说,即使宣判纳吉获释不等于无罪,控方并无因此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因为控方在备妥所有文件后,仍然可以重新提控纳吉。
他因此宣判纳吉获释不等于无罪。
2019年2月3日,纳吉对此案的3项洗钱控罪均不认罪,否认通过名为“Amprivate Banking”的银行户头接受27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他被控于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银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纳吉原在地庭面控,但应控方的要求,案件于2019年3月13日移交到高庭审理。
在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纳吉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纳吉在联邦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维持他的定罪和刑罚后,从当天开始在加影监狱服刑。他随后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驳回。
他在2022年9月2日寻求特赦,特赦局给予减刑,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