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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福岛核事故赔偿二审 东电前高层改判无责任

(东京7日讯)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週五二审裁定,东京电力公司前管理层对福岛核事故无赔偿责任,撤销一审赔偿超过13兆日圆(约3796亿令吉)的判决。

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木讷敏和认为,政府机构2002年公布的地震预测长期评估,不能完全充分作为采取防止事故对策的依据,亦无法认定东电前管理层可预见福岛第一核电站面临大型海啸,因此驳回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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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拟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告方东电股东代表主张,东电前管理层未采取对策,因此应向东电赔偿超过23兆日圆(约6713亿令吉)。对于二审判决,原告方不服,计划上诉至最高法院。

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引发巨大海啸而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事故,由于东电要赔偿巨额金钱,公司股东因而以疏忽导致公司蒙受巨额损失为由,集体起诉5名前高层人员。

法院一审原本判决其中4人即已故前会长胜俣恒久、前社长清水正孝、前副社长武藤荣及武黑一郎须承担责任,并勒令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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