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30日讯)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和道教组成的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呼吁政府修订联邦宪法第122B条款,及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条文,以全面体现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的原则。
该咨询理事会今日发文告指出,宪法第122B条目前赋予行政(指政府)在司法任命方面手握过大的权力。
理事会强调,首相参与司法任命程序违背权力分立原则,构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MCCBCHST呼吁政府履行改革承诺及兑现竞宣言,维护三权分立体制,将法官任命建议权限,移交予首席大法官,以便防范权力被滥用,确保司法独立。”
文告指出,联邦宪法基于三权——即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及其法治及保护少数群体的精神,构成了宪法基本结构的核心,不可被废除或移除。
文告引述在2017年“Semenyih Jaya私人有限公司与乌鲁冷岳县署案件”判决,联邦法院明确指司法权、司法独立与三权力分立原则,在我国宪政框架中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此案表明这些原则构成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而联邦宪法第4(1)条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原则,规定宪法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其根本内容不得被修改。”
文告指述2019年另一“Alma Nudo Atenza案,联邦法院九司一致裁定:“[69]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志…[72]本院多次确认,三权分立原则及普通法庭检讨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权力,并属于联邦宪法基本结构中不可动摇的部分…[73]事实上,法院有权阻止国会破坏联邦宪法基本结构。
“虽然宪法未明文规定基本结构原则,但该原则意味着国会立法不仅可能因明显违宪而受审查,也可能因违反宪法基本原则,而受质疑。”
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122B(1)条阐明: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高庭法官及其他法官(除第122C条规定情形外)的任命,应由国家元首根据首相建议,在统治者理事会会议后作出。
MCCBCHST指醒,该条款赋予首相过大的司法任命权,首相只需履行咨询义务(如咨询首席大法官等),但可以无视其建议。
“因此,这种行政权对司法的任命,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和宪法基本结构,也反映了行政干预司法的任命。”
MCCBCHST强调,实际上,理应由首席大法官向国家元首提呈任命建议。
文告指出,1957年制定宪法时,三权分立与宪法基本结构理论尚未成熟;然而,如今该原则已获德国、肯雅、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承认,包括大马。
文告指出,为了制衡首相权力,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确立了法官遴选标准(如品行、能力与资历),可是该法令仍被诟病赋予首相过大权力。
因此,相关专业人员持续呼吁改革:
– 2024年12月19日律师公会论坛上,赛沙林教授指首相不应垄断司法任命权,应由首席大法官向元首提呈建议,并引述了森美兰最高统治者于2022年的类似主张。
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在2023年12月10日接受海峡时报访问时强调:司法任命必须独立于行政体系——必须保持分隔。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在2025年4月马耳他英联邦法律会议提议修订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以取消首相在法官任命中的角色。
首相署前部长(法律事务)再益依布拉欣指2009年司法任命委员会法令底下,首相可无限否决司法任命委员会(JAC)提名的人选,这为其安插亲信大开方便之门。
9位前律师公会主席联署声明支持东姑麦润大法官,呼吁改革司法任命程序。
律师公会代表拉玛切尔旺在2024年12月19日论坛上,主张应修宪强制首相执行JAC的推荐。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指出,过去20年,三权分立与宪法基本结构理论已在大马确立,但第122B条等相条款未能反映;若无此原则,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即可颠覆宪法保障,这不是民主,而是多数暴政。
“所幸联邦宪法第4(1)条已确立宪法至上的原则,规定国会必须服从宪法。”
文告获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主席兼大马道教总会会长陈和章道长、署理主席兼马佛总弘法副主任释传愿法师、副主席兼大马基督教联合会财政廖炳坚、副主席兼大马钖克庙理事会主席贾吉星,及副主席兼大马兴都教协会副主席加尼斯巴布拉奥联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