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連環爆炸案‧宣誓書未請示被告父親‧伊朗男遣泰案展625審

(吉隆坡28日訊)法庭基於涉嫌泰國曼谷連環爆炸案的31歲伊朗籍男子的辯護律師,仍未就總檢察署的宣誓書請示被告父親的意見,因而展至6月25日,就馬來西亞政府將嫌犯遣返泰國的申請展開審訊。

根據被告辯護律師,他需要約10天的時間,才可就總檢察署國際事務組高級聯邦律師絲萬德拉向法庭提呈一份支持馬來西亞政府讓伊朗籍嫌犯瑟達嘎查德被引渡回泰國的宣誓書,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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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代表總檢察署的卡馬峇哈林副檢察司則聲稱,在辯方作出回應後,總檢察署需要兩週時間做進一步回應,所以要求將審訊展延。

泰國發逮捕令

馬來西亞政府於3月15日入稟法庭,要求法庭援引1992年引渡法令第18條文所賦予法庭的權力,把嫌犯遣返回泰國。

在申請書中,總檢察署指它是依據泰國政府在一封誌期2月21日的公函,以及內政部長誌期2月28日的公函,而將遵照泰國政府的要求,援引1992年引渡法令第12(3)條文正式申請把伊朗籍男子瑟達嘎查德遣返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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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卡馬峇哈林指瑟達嘎查德必須被遣返泰國面對兩項刑事指控,即非法參與及持有爆炸性裝置或儀器,以及引發爆炸並致傷他人或他人的財產與房產。

除了形容嫌犯面對的是一項非常嚴重指控,他也指泰國曼谷法庭已於2月14日正式發出逮捕令捉拿嫌犯。

瑟達嘎查德是在曼谷於2月14日發生連環爆炸案後的翌日下午3時30分,在吉隆坡廉航終站準備返回伊朗時,被武吉阿曼警方反恐特別行動部隊逮捕。

根據泰國法律,任何抵觸1947年鎗械、彈藥、爆炸裝置、煙火及仿冒鎗械法令者,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終身監禁。

泰國政府是依據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於1911年3月4日簽署的引渡公約第七章、馬泰於1959年10月27日簽署的引渡條約,以及泰國誌期1960年11月10日的引渡條令,要求馬來西亞政府發出引渡令,把伊朗籍嫌犯遣返泰國。

絲萬德拉說,馬來西亞政府認為泰國政府的要求符合1992年引渡法令及馬泰雙方所簽署的引渡條約,總檢察署因此要求法庭發出引渡令,把嫌犯引渡回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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