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24日讯)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在百货公司珠宝专柜任职,因外表装扮与工作仪态被公司认为有损品牌形象,经三次书面通知要求改善后,最终仍被公司解雇,王女不服,提告要求恢复雇佣关系并求偿。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雇合理,驳回上诉。
王女表示于2023年10月起在一家珠宝公司工作,月薪为38,414元,她声称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但自2024年5月起,公司连续三次向她发出工作改善通知书,指责她佩戴唇环、眉环以及染粉红色头发,认为这些行为有损公司品牌形象。另外,百货公司管理部门也曾指出,王女工作时间内双脚大开坐姿不雅,提前收拾私人物品,还长时间私聊影响卖场营运。
Advertisement
对此,王女主张已配合公司规定遮掩饰品,仍被无预警解雇,并强调相关指控未经核实,此举显然违法。珠宝公司则驳斥王女指控,强调其员工仪容必须符合品牌形象,曾多次以口头方式劝导王女改善,然而王女却置若罔闻,纵使允许其配戴假发或口罩,仍未见积极配合,工作态度更屡遭质疑。慎评估后,才认定该员工工作表现已达《劳基法》第11条第5款「不能胜任工作」标准,故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解雇,绝无违法。
法院审理认定,王女入职时并非粉红色头发,也没有佩戴唇环或眉环。王女因个人形象问题,屡次违反公司及百货管理单位规定,尽管公司依照规定提供改善方案及充分调整期,但王女仍未能符合要求,有损品牌形象及商场秩序。法院最终认定业者终止劳动契约合法,因此驳回王女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及赔偿之诉。可上诉。
图文/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