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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合法 670万赌债没得追讨

(八打灵再也27日讯)一名旅行社代理人(同时也是博彩中介人)向一名商人追讨高达150万美元(约670万令吉)的赌债,案件一路闹上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三司昨日一致裁决赌债在马来西亚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该名博彩中介的索债请求。

由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阿都拉曼领导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裁定,这笔所谓的“贷款”实际上是用于赌博的信贷额度,属于赌博合同的一部分,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是无效的,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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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昨日发布在法庭“eJudgement”网站的法庭文档,这起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0年前。

旅行社代理人丁秀华(译音)为商人拿督丁庆利(译音)及其同伴安排了一次前往柬埔寨金界娱乐城(Naga Casino)的赌博之旅。

由于丁秀华与丁庆利相识超过20年,且之前也曾为他安排过类似的赌博信贷,因此丁秀华同意为丁庆利提供150万美元的信贷额度,该额度由黄氏集团担保。

作为博彩中介,丁秀华负责招揽赌客到赌场,并根据赌客的投注额抽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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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赌博之旅结束后,丁庆利却未能偿还这笔巨额债务,丁秀华多次催讨无果后,在本地中文报纸和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指责丁庆利及其同伴欠债不还。

丁庆利因此以诽谤罪起诉丁秀华,而丁秀华则反诉,要求丁庆利偿还赌债。

案件一审时,高庭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裁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案件来到上诉庭时,上诉庭法官却推翻了高庭的判决,认为这笔款项是贷款,而非赌债,因此可以追讨。

最终,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最终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赌场提供的信贷额度不能通过伪装成贷款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诺丁哈山在判词中写道,“无论使用什么术语,试图将赌债伪装成合法交易的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强调,事实上,这就是一场赌博交易,如果没有这笔信贷,上诉人根本无法在金界娱乐城赌博,因此所谓的‘贷款’实际上就是赌债,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是无效的。

联邦法院还重申了马来西亚在赌债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并援引了1950年合同法法令第24和第31条文以及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第26条文,强调所有赌博和博彩协议都是无效的

诺丁表示,公众普遍认为赌博是不良行为,应该受到劝阻。

“我想澄清的是,现行法律并非只对输钱的赌徒有利。”

诺丁补充道,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参与赌博交易的人,即使是赢家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赌债,赌债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义务。

最终,联邦法院驳回了丁秀华的追债请求,并判决丁庆利获得20万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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