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5日讯)教育部长法丽娜指出,根据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只有校长和获授权的教师才能对学生实施鞭打。
她周一以国会书面回答伊斯兰党尤仑区国会议员阿都甘尼的提问时说,校方实施鞭打惩戒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条例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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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体罚女学生
她指出,2003年教育部通令所列明的体罚指南,校方不得在公开场所或学校集会鞭打学生,而且不能向女学生实施体罚。
“鞭打可用于惩罚严重违规行为包括霸凌。然而,这项惩戒措施并非旨在造成伤害,而是一种引导和约束学生的教育方式,让他们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含义。”
她强调,教育部将会采取更全面的方法来处理学校纪律问题,并重点关注价值观教育和培养学生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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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该部也会通过早期干预计划、咨询指导及加强学生之间的爱与尊重文化,培养他们的良好举止和道德。
“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家长或公众对违规学生实施体罚,包括鞭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