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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5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FL)认为,警方对民众进行路检时检查民众的手机,是违法的行为。
该律师团公共辩护协调员余盈盈(译音)说,全国总总长拿督斯里拉沙鲁丁有关“没有人可以质疑警方在路障检查手机的权力”的言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反而鼓励警方人员进行非法行为,并对公民自由构成威胁。
余盈盈在文告中说,没有人能质疑警方检查手机的权力是错误的说法。除非警方是在调查或搜索,否则警方无权检查公众的手机。
“检查必须针对具体涉案或被寻找的个人,且必须基于合理怀疑他们参与犯罪活动。”
她说,总警长是援引警察法令第3(3)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警察法令第20(g)条文及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为警方检查手机的权力进行辩护。
不过,她说,这些法令条文并未授予警方无条件检查手机的权利,只有在进行调查且基于合理怀疑时才适用。
“换句话说,这些条文并未授权警方在路障或其他场所随意检查手机;例行检查手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她也逐一列出总警长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规定,只有在进行“搜索”时,且由不低于警监等级的警官执行,才能取得电脑化资料的存取权。因此,警方在进行合法的搜查,并基于合理怀疑犯罪活动时,才能检查手机,这项权力是具体且受限的。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9条须与该法第247条及第248条同读,只有在进行“搜索”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违反该法时,警方才可检查手机。因此,与正在进行的“搜索”无关的手机检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警察法令第3(3)条和第20(3)(g)条仅概述了警方的一般职责,并未赋予警方检查公众手机的权力。这些条文所授予的权力不应被滥用或随意用于对付普通公众。
●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定义了持有猥亵和淫秽材料的罪行及惩罚;而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规定了警方在何种情况下可无需逮捕令逮捕个人。然而,这两条款都未提及警方有权检查手机,因此警方总长的说法是错误的。
余盈盈说,总警长引用的法律条文并不支持“没有人能质疑警方在路障检查手机的权力”的言论。
“警方的行动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否则即属违法,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或赔偿责任。”
公众可拒从非法要求
有鉴于此,她说,政府必须确保警方遵守法律,而公众应提高警惕,拒绝服从非法要求。
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拉沙鲁丁日前向国文报《每日大都会》指出,若警方合理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检查他们的手机,但他强调,只有警长或以上级别的警官可这么做。
他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以检查手机是否存有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
“这项权利是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的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障,在同法令第249条文也赋予警方权力获取民众手机内的数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文也授权警方在检查嫌犯的手机数据,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他指出,根据其他法律如警察法令第20(g)条赋予的权利,警方有权要求民众遵循要求出示信息。 “因此,在路障检查中,警方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是不可质疑的,但必须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无缘无故检查该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