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假”不是真假的假,要說的是用作“借”義的“假”。

以“假”為“借”,這樣的字義源遠流長,自是承繼自文言的,但迄今在一般的漢語白話中,依然保留不少類似的用法,好比人們常說“假手於人”,這裡的“假”便是“借”,意思是說借他人之手來經辦某事;現今一般用的“假借”,便是將兩個字義相似的字複合成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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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字的“借”義,最一般的用法還在請柬或邀請函上。一些人派請柬,如果不在自家擺流水席,而是另覓酒家擺上宴席,而該請柬如行文上沿襲文言句法,往往便會出現“假某某酒家設宴款待”的字句。如果是會館或組織舉辦活動,也會說“假某某處舉辦”雲雲,這樣的“假”也是“借”義。

何以擇用場地設宴或辦活動謂之“假”?前提是不在自己所屬的場地,所以才擺明是“假”——假借他人之處為活動地點。如果是在自己家裡或自家的庭院宴客,便無所謂“假”的了。因此,選在酒家設宴曰“假”,在自家裡頭或庭院設宴待客,便無須“假”,曰“在”即可。辦活動也一樣,如果在自家場地進行,又何“假”

之有?訂下時日了昭告四方請來赴會,謂在本會某處舉行即可,何勞一“假”?

因此,按“假”字的“借”義,只有在暫借的處所進行活動,才有“假”之謂;倘在自家場地,便無須多此一“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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