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控殴打障女不认罪 65岁父禁保外

(吉隆坡10日讯)一名65岁的男子被控涉嫌殴打属残障人士的女儿,导致后者受伤,惟他否认有罪。法官决定不允许被告保释,案件订在明年1月14日过堂,并给予被告时间聘请律师及让控方提交文件。
男子是在地庭面控,他被指涉嫌在本月6日中午12时于蕉赖康乐花园住家,使用一根聚氯乙烯(PVC)管殴打28岁的女儿,致使受害者额头受伤,双手、双腿及身体多处出现瘀伤和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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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违反刑事法典第324条文(蓄意伤人),并与该法令第326A条文同读。
根据第32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第326A条文则指,任何使用武器或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伤害,其刑罚可加倍,罪成者或被判更长时间的监禁、罚款或鞭笞。
主控官尼祖旺副检察司提到,由于上述罪行不适合保释,因此不建议让被告保释,但如果法庭允许保释,保释金建议为1万1000令吉,并加上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的条件。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他向法官西蒂莎基拉说,他没担保人,也没法联系到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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