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靈再也6日訊)大馬獸醫局認為沒必要修改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條文。
該局指出,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4條文闡明,動物的飼主及執照持有人必須維護和滿足該條文底下的動物福利。
該局在回答星洲日報的問題時指出,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條文則禁止任何人虐待所飼養的寵物,或虐待無飼主的動物,違法者將在此條文下被控。
獸醫局是針對一隻名為Kopi的流浪狗,命喪登嘉樓勿述縣議會執法官鎗下一事,發表上述談話。
愛護動物人士和非政府組織在Kopi被殺死之後向警方和獸醫局投報,要求政府修改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條文,以便改善標準作業程序和解決流浪狗的問題,不過因不滿警方及大馬獸醫服務局仍然沒有給予正面回覆,他們計劃下週二到國會大廈抗議,之後正式入稟法庭提控登州勿述縣議會。
獸醫局受詢時指出,為了協助地方政府當局執法人員針對流浪狗執法行動,該局制定多本動物福利守則、控制流浪動物活動守則、限制與保護動物區管理守則等共15本。
民眾可登入連結https://www.dvs.gov.my/index.php/pages/view/1700瞭解相關守則。
指無權管捕抓流浪狗
發言人說,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通過Bil 5/2014通令(Pekeliling KSU KPKT Bil 5/2014 ),對捕抓地方政府轄下流浪狗行動,推出標準作業程序(SOP)。
“有關的SOP不在獸醫局管轄權。”
流浪狗或引發狂犬症
另一方面,詢及流浪狗課題,發言人指流浪狗一般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是狂犬症。
“狂犬症能透過狗傳播人類,也能在動物之間傳播。”
“對處於免疫帶(Immune belt)的州屬(尤指與鄰國毗鄰邊境州)如玻璃市,1953年動物法令第38條、39、40和42條文闡明可對狗實施狂犬症管控行動。
有關行動如下:
– 3個月大的犬類必須接種狂犬病疫苗;
– 必須擁有由地方政府當局或獸醫局發出的狗牌;
– 已接種疫苗的狗必須佩戴明確標籤。”
發言人說,養狗沒佩戴狗牌則屬於違法,飼主可在1953年動物法令,或地方政府當局相關條例下被控。
“一旦牴觸1953年動物法令第38和42條文及罪成,則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以及可被地方當局執法人員銷毀。”
同時,涉案的狗若沒任何徽章或編號證明,不管它們有沒有在外頭流浪都一律將被毀 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