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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制不是夢? 人資部發佈新指南 員工可申請 4種彈性工作

(吉隆坡1日訊)人力資源部近期發布的實施彈性工作安排(FWA)指南,共有4款FWA形式可供雇主落實,包括彈性工作日、彈性工作時間、彈性工作地點,以及彈性工作安排組合。

彈性工作日意思是員工可減少每周的工作天數,但需滿足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時長;彈性工作時間則是員工可在符合公司工作時長下,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和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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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作地點意即員工可以居家工作或在公司以外的地點辦公,或只需要在雇主指定的日子返回公司。

彈性工作安排組合則是綜合以上形式在內的工作安排。

另外,指南也提出三個執行FWA的方式,分別是永久、臨時和輪流制;永久意味有關FWA批准不受期限的限制;臨時則是註明了FWA開始和結束的時間;輪流代表員工間輪流進行彈性工作安排。

2025年財政預算案提到,實施彈性工作安排(FWA)的公司可獲得所得稅減免,而人力資源部近期發布的FWA指南,建議員工以書面形式向雇主申請FWA,而雇主必須在60天內通過書面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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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提到,如果雇主決定駁回申請,必須在書面註明拒絕理由。

指南寫道,雇主在審批FWA方面必須杜絕任何形式的歧視,倘若有歧視成分,員工可以到臨近工作地點的勞工局提出投訴。

指南也建議雇主,若批准FWA申請,需註明批准期限是永久、臨時還是輪流;詳細說明FWA的操作,包括要遵守的條件和提供的便利(若有);設立適當的監督和評估方法,確保員工的生產力不受影響。

雇主受促保留所有有關FWA申請的記錄、確保遵循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各項規定,以及與員工建立有效溝通以監控工作情況,特別是涉及居家工作時。

“若FWA批准的條件有額外要求,雇主應將這些條件的副本提供給員工。”

另一方面,指南建議獲批FWA的員工,遵守雇主在FWA批准信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員工也必須確保居家工作或在公司以外地點辦公時,遵守職業安全和衛生方面的規定;若員工在FWA期間意識到自己患有影響工作能力的疾病、身體或心理障礙,需及時通知雇主。

指南建議雇主設立上訴機制,讓申請FWA不成功者提出上訴。

非所有行業都適合FWA

指南提到,申請FWA需視乎工作性質,因為並非所有行業都適合實踐FWA。

指南說,彈性工作地點只適合不需要員工全職在工作場所實際到場的工作,如平面設計師、客戶服務員(呼叫中心)、繪圖員和計算機程序員。

需要員工全職到崗的工作則不適合實踐FWA,如生產操作員、保安人員、清潔工人和巴士司機。

據介紹,FWA的宗旨是提高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並旨在吸引並增加女性在勞動力市場的參與。

此外,FWA也可以幫助殘疾或失去工作能力的員工保持就業。

員工書面申請FWA

須註明想要形式及理由

指南建議,有意申請FWA的員工,可以書面形式向雇主提出申請,且必須註明其想要的FWA形式,以及申請理由。

員工在申請中需列出現有的工作時間和地點,以及自己想要彈性工作的時間和地點;例如,某人想申請彈性工作地點形式,他在申請中就要提及現在是在公司辦公,之後想要換去居家或其他地點辦公。

員工也要註明申請理由,若有支持文件如醫生註明也可提交。

另外,指南提醒雇主,在批准員工的FWA申請時,可設置幾個東西,如工作監督機制、視情況取消FWA條款、以及為相關員工提供新的福利。

不過,雇主不得設置違反員工權利的條文、違反集體協議的條件、減少或取消現有合約的福利、提高工作目標的事項。

批准信列明條款 FWA可單方取消

指南指出,如果雇傭雙方有在FWA批准文件,列明取消FWA的條款,那麼任何一方都能取消已批准的FWA。

不過,如果雙方先前沒有標注該條款,只有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FWA才能解除。

該指南旨在幫助雇主、員工和工會有序及有效地實踐FWA。當局也希望該指南能夠確保雇主對FWA進行的管理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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