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31日訊)衛生部在1月至6月期間檢查6萬3784個食肆,其中有910個因衛生不達標,而被勒令關閉。
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11條文,衛生部可向不乾淨或不衛生的食肆業者,采取暫時關閉場所不超過14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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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者可被起訴,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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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31日訊)衛生部在1月至6月期間檢查6萬3784個食肆,其中有910個因衛生不達標,而被勒令關閉。
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11條文,衛生部可向不乾淨或不衛生的食肆業者,采取暫時關閉場所不超過14天的措施。
違令者可被起訴,一旦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