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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5日訊)針對精神病患免受法律制裁,特別是牽涉命案的事例引發議論,法律專業人士建議政府可倣傚國外,特別是針對家庭責任且施以更公正懲罰,包括提控家屬或監護人疏忽罪。
法律專家指出,政府應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並重新檢討“精神失常”的定義,及允許施害者免於刑罰標準,包括法庭應確保涉及嚴重犯罪的精神病患,勒令在醫院接受一定時間的精神治療。
執業律師馬末阿都祖聲稱,在我國的刑事法,精神缺陷原則可成為刑事案件的辯護理由,包括謀殺;刑事法典第84條文也闡明這點,保護真正精神失常的人士,因為他們不知道自身行為。
擁有約12年經驗的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表示,儘管如此,法庭在下判前,會評估精神病學報告和其他的支持理據。
他直言,公眾會認為,這種瘋狂的辯護理由可能會引起受害者和家屬不滿,因為被告沒像普通罪犯一樣繩之以法,惟上述法律旨在確保更廣泛的正義,不僅保護受害者,且考慮被告在事件發生時的精神狀態。
有保護社會作用
馬末阿都祖說,法庭不會在沒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情況下釋放被告,而是讓被告置於嚴格的精神監督和治療。因此,即使被告似乎“逃脫”入獄或死刑,法律也是以醫學證據為依據,證明被告不具備理解或控制其行為的精神能力。
他提及,這項裁決也有保護社會作用,確保被告得到適當治療並受到監督。因此,精神錯亂的辯護理由不是逃避入罪的“門票”,而是處理被告沒足夠精神意識一案的公平法律機制。
詢及施害的精神病患者家屬,因疏忽和失責而釀成悲劇而可能受到的法律行動,他則建議政府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納入對有風險的精神病患者的家屬或監護人的具體責任。
“所修正的法令應詳細說明投報機制、監督義務,及因疏忽或失責而導致罪案的懲罰。”
馬末阿都祖舉例,明確規定家屬或監護人照顧精神病患者的責任,有助增強法律,家屬也可被要求在注意到家人表現出危險行為時,向衛生當局或警方投報。
他聲稱,若家屬未能採取適當措施,如確保(病患家人)持續治療或適當監護,則可能會負上法律責任。
他繼指,政府也可向照顧精神病患的家屬,推行教育與支援計畫,包括提供指導,幫助他們管理有風險的個體,及便於獲取治療和精神健康的服務。如果家屬能獲足夠知識和支援,他們在此種情況下的責任將更為有效。
他說,在特定案例,衛生機構或精神健康當局務必更積極,確保持續觀察高風險的精神病患,這些義務都能透過法律增強,以強制院方或精神健康診所,一旦發現病患拒絕治療或沒遵守治療方案,則需向當局投報。
馬末阿都祖指出,針對精神病患的監督系統應加強,特別是對於曾涉及犯罪的患者。建立一個集中式的精神健康監測系統,涉及精神病醫院、地方當局和家屬的合作,有助於減少精神病患再次犯罪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