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難對付網絡犯罪 “大馬法律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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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蒙認為,我國現有的法律顯然不足以對付濫用程式設計、深偽技術(Deepfake)、暗網和網絡匿名等的網絡犯罪行為。為此,她認為我國法律需要更新,以滿足世界技術快速發展的需求。
她指出,雖然人民對人工智能(AI)和其他生成式技術的依賴日益增長,但相關技術的法律法規卻很少。
“從道德和網絡安全的角度來看,這構成了一個問題,值得進行研究。”
她表示對《1950年證據法令》第90A條文規定的電腦產生的證據的可采性,感到擔憂。
東姑麥蒙在第19屆亞太地區首席法官會議上致開幕詞時說,考慮到可靠性和潛在偏見等因素,法官在接受此類證據時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立法審查時機成熟
“然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律不同,該條款自1993年以來一直沒有更新。也許立法審查的時機已經成熟。”
她指出,目前我國缺乏針對垃圾郵件和釣魚網絡的具體立法,當局經常依賴《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1)(b)條,該條文將旨在騷擾、濫用或侵犯他人權益的匿名訊息,定為刑事犯罪。
“可是,根據這項規定證明意圖可能具有挑戰性,因此很難有效對垃圾郵件采取行動。”
她補充,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中的這一部分條文,也用於解決網絡霸淩和騷擾問題,但由於缺乏專門的網絡犯罪法,政府不得不考慮起草新的立法。
她直言,雖然我國的網絡法律正在制定中,但濫用程式設計、深偽技術、暗網和網絡匿名行為,當局在逮捕犯罪者時,將面對重大問題和風險。
“事實上,這些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數碼方式發生,因此擴大了受害者群體,並在犯罪者被發現前就已造成最大的潛在損害,更不用說成功起訴了。”
她表示,隨著技術重塑“我國的法律框架,要求法官隨時了解新技術”,司法機構通過遵循憲法原則和社會價值觀來解釋和適用法律的作用,在數字時代變得更加重要。
不過,她說,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仍是優先事項,特別是在確保按照法律標準取得和處理數字證據、防止非法搜查和維護隱私權方面。
她認為,提高數字證據收集、儲存和分析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對於防止濫用並確保司法系統技術的道德使用,也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