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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長:修憲賦權海外出生孩子 滿18歲可決定國籍從父或母

(布城11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解釋,修正後的聯邦憲法,將允許海外出生的孩子在18歲至21歲期間,決定自己的國籍從屬父親或母親。

他說,有關公民權事宜的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已提呈國會一讀後,受到人權份子的強烈批評,稱政府殘酷並將製造更多的無國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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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賽夫丁今日在媒體匯報會上表示,以孩子18歲時能夠決定自身國籍為例,在外國這些孩子都是自動根據父親的國籍獲得公民身份,如今憲法修正後,允許孩子也能根據母親的國籍獲得大馬公民權。

“除了根據父親的國籍,孩子也可以根據母親的國籍,只是根據母親的大馬國籍的話,孩子必須在18歲後做出選擇是否擁有大馬國籍而放棄另外的國籍。”

選擇大馬國籍需放棄另外國籍

他解釋,讓孩子在18歲決定自身國籍是因為我國有18歲投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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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是,孩子18歲能夠申請大馬國籍,並不意味他在18歲都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而他們必須選擇是因為我國憲法不允許公民擁有雙重國籍。”

在稍後的問答環節中,詢及我國是否會重新檢視不允許雙重國籍的政策,賽夫丁表示現階段將維持這項政策,待未來有需要時在研究。

父母紅登記 孩子可申請公民權

另外,賽夫丁也說,在父母都是紅登記的情況下,修憲後孩子也能擁有公民權,但必須提出申請而非自動獲得。

他說,在以前,外籍妻子申請大馬公民權需要結婚5年,並獲得紅登記2年後才能提出申請,但修憲後允許外籍妻子在結婚的第二年就提出申請,但前提是必須通過馬來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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