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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人仲裁庭】未依裁決賠償顧客 修車員判罰5千

(怡保2日訊)一名汽車維修員沒按照承諾完成修理顧客的車子,被帶上消費人仲裁庭,沒履行仲裁庭判賠償顧客6750令吉,結果被控上法庭遭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將以5個月監禁替代。

霹靂州國內貿易及生活費局局長拿督卡瑪魯丁指出,被告莫哈末扎占(28歲)是於昨日被帶往怡保推事庭接受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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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時完成修車判賠6750元

他今日發表文告說,投訴者因汽車維修員沒有按照承諾完成修理其車,入稟消費人仲裁庭提出索賠,而消費人仲裁庭作出裁決,諭令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4天內,向投訴人支付索賠金額6750令吉。

莫哈末扎占被判罰款5000令吉。

他表示,維修員沒有遵守裁決,並於2022年12月1日因牴觸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而被控,因在14天後仍未遵守裁決;被告當時對指控不認罪,要求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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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莫哈末扎占於2022年10月10日,在收到大馬消費人仲裁庭裁決的14天期限後,未能遵守於2022年9月27日由霹靂州消費人仲裁庭庭主祖萊達遞交的裁決,該裁決指示莫哈末扎占在2022年9月27日的裁決送達之日起的14天內向投訴者支付6750令吉;他因此牴觸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並可在相關法令下受到懲罰。

卡瑪魯丁說,推事法拉娜比哈昨日在庭上判處被告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則以5個月監禁替代。

案件主控官為霹靂州國內貿易及生活費局檢察司莫哈末禮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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