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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執照營業 2男控行賄不認罪

(新山24日訊)41歲華裔手機業者無執照營業遭取締,涉嫌向官員獻賄金3000令吉,今日被控上反貪污法庭;另一名56歲華裔夜市小販則因無營業準證開檔,涉給官員賄金1000令吉,同樣被控上法庭。

兩名被告面對罪狀時,皆不認罪,因此案定10月22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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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反貪污法庭今早共審理兩宗案件,在第一宗案件,41歲被告陳寶偉(譯音)被控於今年1月23日下午5時,在新山縣埔來慕迪亞拉花園一帶賄賂官員。

控狀指被告陳寶偉於上述時間,在該花園的埔來慕迪亞拉4/7路,向依斯幹達公主城市政廳助理執法官員賽哈尼夫獻上賄金3000令吉,以作為不取締被告無照營業的酬勞,因而觸犯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會法令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4(1)條文下被判刑。

此案承審法官為拿督阿末卡瑪,主控官是諾瑪希拉,代表律師為芭拉婷。

主控官於稍早前,在庭上建議將保釋金定為1萬令吉。不過,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育有兩名孩子,妻子是家庭主婦,同時需奉養年邁父母,因而要求將保釋金減少至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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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後允準被告保外候審,條件是呈交5000令吉保釋金,以及一名大馬擔保人,同時每月須到新山反貪會報到。

被告王志凯(译音)在代表律师林春信(右)陪同下出庭。

至於第二宗案件,56歲被告王志凱(譯音)被控於去年11月2日晚上8時20分,在新山縣的柏西爾蘭德諾羅吉1路一帶空地,向依斯幹達公主城市政廳助理執法官員賽夫丁呈上1000令吉賄金,以作為不取締他無執照開檔營業的酬金。

被告因而觸犯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會法令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4(1)條文下被判刑。

此案承審法官為拿督阿末卡瑪,主控官是拉益士,代表律師為林春信。

主控官於稍早前,在庭上建議將擔保金定為1萬令吉。被告律師在庭上求情時說,被告在夜市擺攤做生意,與妻子育有兩名孩子,分別為15與21歲,當中一名孩子尚在求學。

律師透露,被告的母親患有癌癥,需長期治療。

法官最終允準被告在繳交4000令吉擔保金、呈交國際護照,以及每月到新山反貪會報到等條件下,得以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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