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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學生 前男教師囚7年1鞭

(布城23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前體育男教師的上訴申請,裁定其猥褻女學生罪成的判決維持不變,判處監禁7年及鞭笞1下。

以拿督阿末再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聆聽了上訴人森伯布爹(58歲)的代表律師及答辯人(控方)的陳詞後,做出有關裁決。此案另二司為拿督阿茲米及拿督諾琳峇哈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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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再迪在裁決時提到,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陳詞時,以案件在地庭和高庭的階段中,存在誤判為由,要求重審。

他表示,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說,那是因為法官在審訊期間介入提出問題,這對上訴人而言是不公的。惟經仔細研究上訴記錄後發現,法官提出的問題並沒對上訴人帶來不公。

他說,法官當時提出的問題,是為了得到說明,有關問題是源自於控方當時的提問。

“整體來說,三司認為上訴人在3項控狀中所面對的罪成判決,是穩當的,因此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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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再迪聲稱,在刑罰方面,上訴人則是幸運的,因為控方沒針對刑罰提出上訴,尋求更重的刑罰。上訴人如今面對7年的監禁及鞭笞1下的刑罰,算是輕判了。

他坦言,控方對此沒提出上訴,因此他們也不插手,裁定維持原來的刑罰。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是阿旺阿納達再亞、阿都哈宜和迪亞納;代表答辯人陳詞的是楊錦祥副檢察司。

上訴人在此案中共面對3項控狀。其中2項控狀指他在2019年4月15日早上10時左右,於龍運縣的一所學校課室內老師的桌子旁,分別對一名8歲6個月及9歲的女學生進行猥褻行為,摩擦她們的大腿,屁股和生殖器。

另一項控狀則指上訴人於2019年4月18日早上10時左右,在龍運縣一所學校的醫務室,對上述的9歲女學生進行猥褻行為,摩擦她的大腿,屁股和生殖器。

被告的所有舉動已抵觸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14(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另加鞭笞。

案情所指,第8名證人,也就是該名8歲6個月的受害者供稱,在2019年4月15日,大約早上10時,在課間休息時間,她和第15名證人(9歲的受害者)一同進入課室放便當盒。

那段時間,上訴人森伯布爹就在老師的桌子玩手機,當時沒有其他學生,因為是課間休息時間。

上訴人隨後叫這兩名受害者走向桌子旁,並對她們分別進行了猥褻行為,握住她們的手,對她們的大腿、臀部及私處進行摩擦。

2019年4月18日,早上10時,在學校的醫務室,上訴人要求該名9歲的受害者為他按摩。按摩的過程中,被告觸摸並摩擦受害者的大腿、背部和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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