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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涉嫌貪污 柯文哲收押禁見

(台北5日綜合電)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控於京華城案涉嫌貪污,北院二度召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柯文哲週四下午5時50分步上囚車,雙手上銬,不發一語。

柯文哲身穿外套,未有衣物遮蓋上銬的雙手,面無表情、不發一語走上囚車,支持者遠處高喊“主席加油”,囚車隨即開往台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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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上銬送台北看守所

台灣聯合報報導,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裁定說,柯文哲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余億元,因此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書指出,本案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不過,柯文哲所為,究僅系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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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移送看守所。

法官認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而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裁定說,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案即獲有200余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為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將柯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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