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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當拉蘭涉嫌貪污洗錢】 陳情書駁回 11月13日續審

(吉隆坡4日訊)總檢察署駁回土團黨泗岩沫區部副主席阿當拉蘭為涉嫌的5項貪污控狀和7項洗錢控狀,所提呈的陳情書。

主控官法拉雅絲敏副檢察司今日告知地庭,有關總檢察署駁回陳情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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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阿當拉蘭(43歲)的代表律師拿督斯里拉占納瓦拉南說,地庭早前已擇定於11月13日審理此案,辯方將對首名控方證人大馬公司委員會助理註冊官哈絲妮進行盤問。

地庭法官蘇扎娜隨後維持11月13日的審訊日期。

此案於7月9日展開首天審訊,哈絲妮當天出庭供證。

根據控狀,阿當拉蘭在去年2月21日,被控向MIE基建與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末祖索,索取工程總值3.5%至7%的賄金,以便協助該公司獲得Jana Wibawa計劃下的工程,即總值4780萬令吉在玻璃市雙溪阿當至甘榜峇納的造路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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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阿當拉蘭也被控收受末祖索50萬令吉的款項,這筆款項也匯入其聯昌國際銀行的戶頭,他被指在2021年3月及11月26日,分別在Dutamas的一家餐館和聯昌國際銀行位於武吉東姑的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接著,他也於去年2月22日被控在Jana Wibawa計劃收取410萬令吉賄金2項罪名,並在同月再被控在相同計劃索取200萬令吉賄金罪名。

所有罪行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和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阿當拉蘭也面對7項涉及超過300萬令吉的洗錢控狀,抵觸2001年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條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最高15年及罰款非法活動收益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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