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3日訊)華裔失業中年涉嫌擁有鎗械及仿制鎗被控上加央地庭時不認罪,法官擇定10月11日過堂並也不允許被告保外候審。
現年52歲的被告陳英豪(譯音)今早面對5項控狀,所有控狀案發日期為今年7月15日凌晨12時40分,在加央玻璃市花園的一間飲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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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項控狀指被告在未經有關單位的許可下,持有2把劍,劍長分別為77公分和61公分。
第二控狀指被告擁有一把印有we wet 5169字体的黑色仿制手鎗,且被告未持有任何合法證件。
第三罪狀是在沒有持有武器許可證的情況下,藏有6個AR-15型鎗支部件,即一個下機匣、兩個鎗管部件、一個下護手部件、一個上護手部件和一個前視瞄准鏡。
第四控狀是擁有兩個M-16型鎗支組件,即彈匣組件和下機匣組件。而最后一項則為擁有32顆不同類型的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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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首項控狀可以在《1958年腐蝕性和爆炸性物質及危險武器法》(357法令)第7(1)(a)條文下被起訴和懲罰,罪名成立將面對不少于5年的監禁。
第二項罪狀可以在《1960年武器法》(206法令)第 36(1)條文下判,其余三項控狀可以在同一法令第 8(a)條文下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