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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販毒改口認罪 判監84個月打3鞭

(加央26日訊)華裔中年販毒先後於今年1月、7月被控4項罪名,不過當時皆不認罪,原定今天開審,卻突然改口認罪,最終被判監禁84個月及鞭笞3下。

加央第一推事庭推事諾莎茜達今早宣判,被告李進倫(47歲,譯音)的4項罪名分別判處30個月及3下鞭笞、24個月、18個月及12個月,4項刑法從下判日算起,同步執行。意即,被告只需入獄30個月及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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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霹靂太平的李進倫於今年1月8日下午3時左右,從泰國販運毒品回國,在旺吉輦關卡入境處被關稅局執法員發現,偷藏4種毒品在後車廂的音響設備內而被捕。

第一控狀指被告於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被查獲擁有26.02公克大麻,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39A(A)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控狀指被告於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被查獲擁有0.20公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判刑。

第三、第四控狀則是在化學報告出爐後,副檢察司於7月才指示提控被告,2項控狀分別指被告於同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被發現藏有500毫升蒸餾萃取大麻液,以及3.25公克分離式大麻純結晶固體,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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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國家法律援助基金(YBGK)律師努魯哈娜妮代為求情時說,任職按摩師的被告仍單身,但須負擔有心心臟病的老母親,因此懇請推事判被告入獄日期從逮捕日算起,並同期執行。

關稅局主控官努魯伊達優說,被告此前在首次面控後,獲準保外候審,不過卻在2月22日在雙溪毛糯涉及另一宗毒品案,被警方援引196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逮捕,可見被告不思進取,希望法庭重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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