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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民事案】 證人:SRC董事會皆高學歷人才 納吉若要傀儡會挑應聲蟲

(吉隆坡15日訊)SRC國際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認同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所主張,即若納吉要董事會成為傀儡,那就不會挑選一個高學歷的人才進入SRC董事會,而是挑選“應聲蟲”。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續審。依斯密是在2011年8月1日被納吉任命為SRC董事,並於2014年8月15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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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

依斯密接受沙菲宜交叉盤問時表示,SRC董事會的每名成員都是專業人士,其中聶法依沙也是一名特許會計師。

他聲稱,納吉與董事會成員並沒密切交情。

依斯密為SRC民事案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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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向依斯密主張,即如果納吉要董事會成為傀儡,那就不會挑選高學歷的人才;對此,後者認同這是合理的說法。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指,即如果納吉要讓董事會成為傀儡,則會挑選“應聲蟲”。

依斯密提及,董事會是公司最有權勢的機構;然而,SRC的董事會卻是例外。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即在SRC, 董事會並非公司主導機構;這是基於SRC公司章程第117條款的規定。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說,即除了117條款,118條款也是有關聯。SRC公司章程第117條款和118條款取代了董事會的職責。即上述條款削弱了董事會的職責。

此前,SRC國際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魯爾提到,納吉也是SRC名譽顧問,而SRC公司章程第117條款規定,名譽顧問就重大事項和對馬來西亞具有戰略利益的事項提出的建議應得到SRC董事會的適當考慮和執行。

依斯密同意沙菲宜的主張,即上述條款並沒為他增添麻煩。他是在得知SRC公司章程第117條款後,覺得名譽顧問納吉比董事會更具權力。

他在接受SRC代表律師卡納納達的復問時說,將第117條款和118條款納入SRC公司章程並非源自董事會的想法。

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提到,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他指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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