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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官提供20萬賄賂 華青不認罪保外

(加央8日訊)華裔青年涉嫌向警方毒品罪案調查官提供20万令吉賄賂不果,今早被反貪會提控上加央地庭時否認罪行,案展9月12日過堂。

現年34歲的被告張國源(譯音)在庭上求情后,獲庭主諾莎哈允以5万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被告每月必須向臨近反貪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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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于2023年2月19日早上9時許在位於玻璃市港口的警方普通行動部隊營內,向一名玻州警察總部毒品罪案調查官提供20万令吉的賄賂,以便釋放一輛涉及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的羅里。

被告行賄舉動已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17(b)條文(獻議/給予賄賂),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條文下判刑,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RM1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此案副檢察司為穆哈末阿克瑪,被告辯護律師是莫哈末哈金,被告今日也在友人協助下繳付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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